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潜政发〔2022〕5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25日
潜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潜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潜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加强培训,专兼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潜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水文局、武警潜江中队、潜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及各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各区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地政府确定,并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其公司自行确定,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2)组织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协同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开展区域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区镇街道对因突发环境事件而陷入困境的人员实施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或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需财政负担的应急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和汉江溢油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域内危化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及水污染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负责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市水文局主要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所需水文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导、协助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等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贮存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人员和因突发环境事件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武警潜江中队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环卫、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市政桥梁、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监管;配合开展园林城区现场洗消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市区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水质异常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全市供气、城区供水等公用事业管理。
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负责石油钻采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完成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工作。
各区镇街道负责配合市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完成本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对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进行分析,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市水利和湖泊、市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市交通运输、市公安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和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及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市卫健部门负责三级和四级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负责石油钻采、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报备。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我市环境应急能力。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初步分析和研判,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并立即拟定预警信息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有关单位,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方。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程序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预警级别,依级发布预警信息。
(3)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有关单位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发生公司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由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及需要相关部门支援需求等。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县(市、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如可能影响到邻近省(市),由省政府负责通报。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应报告国务院并请求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援,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处置。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及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本级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
(2)现场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
(3)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公安、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新闻发布组: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应急信息和资料,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2.2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重点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2.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4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2.5维护市场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的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终止程序。
应急终止的程序:(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2)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市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评价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制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协调组织以工业园较大规模及以上化工为主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形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应掌握我市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制定医疗卫生规划。加强医疗救护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市政府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机会,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1资金保障。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需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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