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政发〔2022〕15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14日
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和规范项目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鄂土整办函〔2021〕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潜政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镇、街道范围内整体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对闲置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项目适用本办法。跨区、镇、街道范围以及其他特殊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建立项目库、项目申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指标管理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项目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事务,包括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项目报批、特殊项目投资主体招标、监督指导、绩效评价、指标报备和管理、验收报批等工作。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市政府委托,作为项目的委托业主,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投资主体招标、除障拆迁、组织协调、质量监管、项目整体决算审计、验收组织等工作。
各级投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社会主体凡具备相应资质和投资实力的,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资建设,负责项目融资、运营和贷款偿还、规划设计、预算编制、项目立项、施工设计、施工主体招标、质量安全进度管理、项目决算审计、验收组织等。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主体须经公开招标确定。
村级组织负责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政策法规宣传、民主议事、民事纠纷调解、受托工程施工、工程后续管护,参与规划设计、土地权属调整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做好上述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报备,新增耕地的后续种植指导。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水利设施等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水土保持技术指导,河湖范围线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生态环保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项目区生态环保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相关建筑设施建设管理,建筑风貌的统一指导。
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分别负责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生态公墓、文化体育旅游、交通道路、卫生健康等项目建设的指导、实施和管理。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做好相关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调度管理和项目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项目建设指挥部,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廉政责任制等制度。
第六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期一年。
第二章 建立项目库
第七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包括项目预申报、优选排序、审定入库。
(一)项目预申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自然资源禀赋、基层组织能力、群众意愿等,按照“以需定整”的原则,初步选择符合条件的区域(两个村以上整体连片)组成预申报项目,经本级集体审议决策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优选排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预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符合入库条件的综合整治项目,按规模大小、难易程度、指标来源、建设内容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等进行申报时序安排。
(三)审定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的初步安排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库原则上三年一个滚动周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包括项目区认定、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审批备案。
(一)项目区认定。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定的项目库建设时序,对项目区变化情况再次确认,并提交项目区基本情况认定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申报项目。
项目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与已实施的其他项目区重叠时,在原项目工程有效期内,动工区域建设内容不得重叠;新增耕地来源区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生态特殊保护区、不稳定耕地区。项目区净增耕地率须达到5%以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的10%。
(二)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与实施方案一同编制,或由当地政府承诺将综合整治内容纳入规划;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一次性修订;有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一般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调整的,同步上报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和“进出平衡”方案。
(三)项目审批备案。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经本级审定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备案;评审未通过的,退回完善;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移除项目库;评审为优良的,向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推荐为省级项目。
第十条 实施方案编制按照《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经批复后,领导小组向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业主委托书,特殊项目的委托业主由市政府另行指定。委托业主应在1个月内,启动投资主体招标,并与投资主体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中标的投资主体承担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根据融资需要及发改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具体项目的申报立项。并按照“全域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启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方案需经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并组织专家评审;预算编制需报市财政局评审的,按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需要优化调整的,变更范围不得超过原实施方案的±10%,由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超过10%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包括工程招标、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变更和取消。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方案开展施工设计、标段划分,并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由项目投资主体与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业主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参建方在项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施工设计等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效率。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月报制度,每月逐级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项目指挥部和地方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策。对项目建设滞后、工程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等情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或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变更,项目变更在规划设计和预算范围内,由委托业主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出规划设计和预算,须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整合项目完工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全部子项目验收通过,且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专项验收通过,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两项指标”)入库备案后,进入整体验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拆迁除障完成情况,新增耕地完整性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工程后期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作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子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后,可将验收结论作为该分项工程验收依据,纳入项目验收资料,不再重复验收。净增耕地来源区的农用地整治或建设用地整治子项目,应作为单独分项工程或单独标段,优先立项、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三个阶段。
(一)初验。项目工程全部竣工,竣工资料齐全,结算审计完成,由投资主体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由委托业主组织投资主体、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专家进行初验。
(二)市级验收。初验通过的,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验收,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通过、评估合格的项目由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并报领导小组下达验收批复。
(三)省级备案。市级验收通过、评估合格的项目上报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初验不合格的项目,由委托业主下达整改通知,投资主体组织整改后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委托业主组织整改后重新验收;验收达到优良的项目,向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推荐为省级项目。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负责整合“地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专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户”,设立“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户资金。
(二)基金专户。投资主体在融资银行设立“国土综合整治专项基金专户”,专款用于中标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资主体在参与竞标时应提供专户资金证明(含银行授信证明)。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归集。
财政专户资金由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指标调剂和交易收益政府分成部分、上级安排的其他资金等组成。不足部分在政府土地收益中统筹解决。
基金专户资金由平台公司融资资金、指标调剂和交易收益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上级奖补资金和项目投资主体在本项目区的自营收益和其他自筹资金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专户资金用于项目配套支出、指标使用支出、业务性支出和部门支出。
(一)项目配套支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配套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指标使用支出。市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向有节余指标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投资主体统筹指标,支付统筹指标的费用。
(三)业务性支出。各地和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方面的支出,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复核监理、评审论证、立项报批、信息化建设、组织验收、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支出。
(四)部门支出。按照国土综合整治专户入库资金(含当年指标交易收益)的4%,用于补充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耕地保护相关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专户资金使用范围。
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投资主体开展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区整治支出、配套支出、管护支出等。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应控制在规模面积0.5~0.8万元/亩以内。
(一)项目区整治支出。包括: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其中,农用地整治施工费按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0.5万元/亩;青苗补助费0.15~0.17万元/亩;建设用地整治的拆迁补助标准参照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具体制定,项目区整治支出不低于项目工程投资的30%。
(二)项目区配套支出。包括:乡村环境整治、基础设施配套、部分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区配套支出不高于项目工程投资的50%。
(三)整治区管护支出。包括:项目验收后的相关工程维护及新增耕地来源区五年内的工程质量和地类管控资金,按新增耕地面积200元/亩·年,在项目区整治费用中列支。
(四)资金成本收益。包括:融资成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8%以内,合理利润控制在项目总投资12%以内。
基金专户资金如需用于项目规划设计外工程或项目区周边配套工程建设,应经资金监管方审核,确保基金专户资金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总额。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
(一)财政专户资金拨付。项目配套支出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按工程进度,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实施方案以外的单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审批标准和进度支付;指标使用支出根据指标调剂情况,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执行;业务性支出纳入项目成本预算,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主业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部门支出根据年度入库资金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4%范围内拨付。
(二)基金专户资金拨付。由相关参建方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投资主体审核,由融资银行分期拨付。分期拨付进度和比例由投资主体与相关承建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农田整治支出按照实际验收入库合格指标核算;拆迁补助费用按照拆迁进度支付;整治区管护支出在指标入库后与管户方签订管护协议,按年度支付到管护主体;资金成本和收益,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据实核算。
已拨付资金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被取消,属于委托业主方、投资主体或施工方原因造成,分别由委托业主方、投资主体或施工方将资金原渠道返还。
第三十条 对虚假冒领、截留、挪用和骗取项目资金的情形,应停止拨款,查明情况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项目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指标管理包括指标库管理、指标分配、指标使用、指标交易、指标资产化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标入库、清理核查、指标统筹及使用调度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实行“地票”管理。地票是市政府、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投资主体分配指标在指标库中的凭证,载明项目名称、指标类别、性质、等级、数量等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完成验收、指标入库并备案后,向相关方开具,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参与全省指标交易。所属市政府地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持有。
第三十三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实际入库指标数量(除省级统筹指标外),市政府留存30%的“两项指标”,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20%的“两项指标”,用于经市政府明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产业发展需求,除重点项目外,不再单独配置用地指标;投资主体留存50%的“两项指标”用于还本付息和保障合理利润。鼓励投资主体通过项目区经营性资产租赁、返租倒包等方式拓展自营渠道,增加自营收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有节余指标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投资主体统筹指标,用于保障本市相关项目建设用地。统筹比例原则不高于节余指标的15%,必要时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确定。
统筹补充耕地费用,按旱地5万元/亩,水田1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统筹挂钩指标费用,按旱地8万元/亩,水田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区别使用指标制度。按照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区别配置“两项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成本测算指标使用费,在核算土地收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保障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申请使用省级统筹指标,指标使用费按省级统筹标准执行。
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使用市级留存指标,指标使用费按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相关成本计算。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市级工业类项目,使用市级指标或统筹指标,指标使用费按市政府统筹价格计算。
房地产类、商业类、其他市级项目,使用市场调剂指标,指标使用费按市场调剂价格计算,市场调剂价参照平台公司成本利润情况、省级交易行情或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
第三十六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节余的“两项指标”可以申请进入省级平台交易。申请交易量(除省级统筹指标外)不得超过库存总节余指标的50%;项目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投资主体分成的指标申请交易,凭地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投资主体之间指标需要调剂,参照市级统筹指标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指标交易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全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滚动发展和乡村振兴工程建设。投资主体按比例留存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市财政局在收到指标交易收益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归属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拨付到“国土综合整治专项基金专户”,用于项目成本费用及投资收益补偿。
第三十八条 依法依规探索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债券化路径和综合整治指标资产化管理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潜江市地方投资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潜政办发〔2015〕48号)和《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实施办法》(潜政办发〔2014〕42号)作为过渡期对单独立项的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仍然有效,其资金来源调整为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的省级和市级试点项目,指标管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其项目管理方式按照原试点模式推进。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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