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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潜政发〔2023〕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潜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月16日


潜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亟需设置更加完善、观测条件更加优越的国家气象站。为了切实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站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合理布局与有效利用原则。根据气象站站址所处区域,合理保护气象站周边环境,实现气象探测设施有效利用。

2.当前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立足当前需要,结合未来发展,科学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长期性、稳定性、科学性,规划站站址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3.发展与保护相协调原则。在规划中统筹城市发展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满足气象探测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控制指标,实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统一。

4.因地制宜与经济合理原则。结合潜江市情及气象站站址自身特色,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条件形成符合实际的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6.《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7.《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1号)

9.《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10.《x波段双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QX/T610-2021)

11.《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12.《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

13.《湖北省基层气象台站建设规划(2021—2025年)》

14.《潜江市“十四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潜气发〔2021〕14号)

15.自然资源部下发“三区三线”成果数据(2022年)

16.《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

17.《潜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阶段成果)

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四条  规划保护对象

本规划保护对象为潜江国家基本气象站,具体位置及类别详见下表。

保护对象情况一览表

站名 气象探测

设施 所在地 观测站

黄海高程 站台

类别

潜江国家

基本气象站 气象观测站 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刘岭村 32.30米 基本站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以及雷达塔中心半径500米范围以内为障碍物控制区;观测场最多风向(北偏东15°)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目标年为2035年。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北偏东15°)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2.障碍物控制区。障碍物控制区的控制范围为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距离以及雷达塔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其中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为气象观测障碍物控制区,雷达塔中心半径500米范围为雷达探测障碍物控制区。

第九条  雷达探测障碍物控制区的控制内容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与雷达之间形成的夹角应大于2°。

第十条  气象观测障碍物控制区的控制内容

障碍物控制区内障碍区应受到以下限制:

1.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在日出日落方向范围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十一条  周围环境保护内容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北偏东15°)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雾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总体控制要求

观测站周边建筑控制按照成排建筑控制,孤立建筑则需报气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周边建筑物控高要求

根据国家气象站要求,规划范围内建筑物控制高度与各种仰角的控制距离详见下表:

控制距离与各种仰角的控制高度一览表

5.71° 5°


100米 10.0米 8.75米

200米 20.0米 17.50米

300米 30.0米 26.25米

400米 40.0米 35.00米

500米 50.0米 43.75米

600米 60.0米 52.50米

700米 70.0米 61.25米

800米 80.0米 70.00米

900米 90.0米 78.75米

1000米 100.0米 87.50米

注:控制高度为相对观测站场地的相对高度;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仰角不大于5.71°);在日出日落方向范围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 按照比例求取障碍物限高数值。

第十四条  周边影响源管控内容

1.影响源。对气象要求有代表性或气象仪器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主要包括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如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

2.影响源与观测站之间的距离管控内容。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距离>50米,与大型水体距离>100米,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500米。


第四章  规划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1.潜江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管理及保护工作。

2.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生产、植物种植、爆破、采石、焚烧等活动行为,应符合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由气象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3.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对规划设计要点与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要求不符,且尚未建设完成的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要求建设地块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地块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5.对已经编制的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按照评估结论报市人民政府,对成果进行后期调整。

6.对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树木等园林绿化障碍物,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其进行定期修剪或迁移。

7.各类气象站周边新增的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各类影响源体及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对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各类污染源体及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潜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集、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规划权属

本规划解释权属潜江市气象局或其授权部门。

第十九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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