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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提取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71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31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31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提取政策的通知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升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提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贷款申请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本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调整期房按揭贷款额度和期限。期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三、降低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四、调整公积金质押贷款比例。质押贷款比例由原来的11提高到11.5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使用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其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凭低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物业管理费发票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物业管理费用总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赁协议、租赁票据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每年最高提取额一户不超过9000元。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缴存职工对其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及相关发票,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计算。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只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九、放宽购房提取规定年限和提取额度。缴存职工1年内所购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职工1年以上,5年以内所购住房,在中心未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80%。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十、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者账户封存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取消账户封存两年的规定,即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缴存职工及父母、子女购房时可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父母、子女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时,可相互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父母、子女购房时,职工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本地现房抵押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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