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取消209项市级证明事项、保留69项市级证明事项。现将取消、保留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潜江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潜江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潜江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市人社局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
2 | 市人社局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3 | 市人社局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不再提交 |
4 | 市人社局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提交原件 |
5 | 市人社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6 | 市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7 | 市人社局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8 | 市人社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9 | 市人社局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0 | 市人社局 |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1 | 市人社局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2 | 市人社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
13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14 | 市人社局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15 | 市人社局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16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17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18 | 市人社局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19 | 市人社局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企业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0 | 市人社局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申领工伤待遇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1 | 市人社局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2 | 市人社局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人社部门 | 社区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
23 | 市人社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4 | 市人社局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或就读学校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25 | 市人社局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26 | 市人社局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通过核实身份证件、户口簿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27 | 市人社局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信息比对、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主动核查办理;也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28 | 市人社局 | 户口簿复印件 |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留存复印件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29 | 市人社局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核验相关法定证照。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30 | 市人社局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人社部门 | 社区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31 | 市人社局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或就读学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
32 | 市人社局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公安、卫健、民政)核查等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33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核查。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34 | 市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35 | 市人社局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36 | 市人社局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37 | 市人社局 | 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部门间信息共享 |
38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39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40 | 市人社局 | 职称评聘证明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
41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 |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工作单位、新闻媒体 | 当事人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
42 | 市人社局 |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人社部门 |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43 | 市人社局 |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人社部门 | 颁证部门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44 | 市人社局 | 身份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5 | 市人社局 | 结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46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7 | 市人社局 | 毕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8 | 市人社局 | 预备技师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9 | 市人社局 | 工作经历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50 | 市人社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1 | 市人社局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新闻媒体 | 不再提交 |
52 | 市人社局 | 身份证件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3 | 市人社局 |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门 | 申报单位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4 | 市人社局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55 | 市人社局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 |
56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7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8 | 市人社局 |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颁证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 |
59 | 市人社局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颁证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 |
60 | 市人社局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颁证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61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62 | 市人社局 | 设置竞赛项目依据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申报中国技能大赛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63 | 市人社局 | 职工身份证明 |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 人社部门 | 赛事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 | 改由赛事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作出承诺 |
64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改为网络核验或报送单位作出承诺 |
65 | 市人社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不再提交 |
66 | 市人社局 | 护照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 |
67 | 市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不再提交 |
68 | 市人社局 | 教师资格证明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69 | 市人社局 | 高技能领军人才取得的荣誉证书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社部门 | 颁证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 |
70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71 | 市人社局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2 | 市人社局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3 | 市人社局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4 | 市人社局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5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意见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6 | 市人社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77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8 | 市人社局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9 | 市人社局 |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80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81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82 | 市人社局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 |
83 | 市人社局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84 | 市人社局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医疗保障部门 | 不再提交 |
85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86 | 市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87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提交 |
88 | 市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89 | 市人社局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90 | 市人社局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门 | 工作单位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91 | 市人社局 |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92 | 市人社局 | 存档托管协议 | 服务对象在办理档案调阅、档案转移和退休审批时,需服务对象提交存档证明 | 人社部门 | 档案托管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93 | 市人社局 | 养老保险手册 | 服务对象在办理退休审批时,需要服务对象提交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查 |
94 | 市人社局 | 政策规定的退休证明 | 服务对象在办理退休审批时,需服务对象提交符合退休政策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不再提交 |
95 | 市人社局 | 个人信息变更证明 | 用于参保人员变更个人重要信息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法定证照办理 |
96 | 市人社局 | 合法受益人公证文书 | 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与计算及继承人资格认定 | 人社部门 | 公证机构 | 法定证照办理 |
97 | 市人社局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人社部门 | 社区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98 | 市人社局 | 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申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 | 人社部门 | 就读学校、教育部门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查 |
99 | 市人社局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申报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00 | 市人社局 |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 | 申请培训补贴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01 | 市人社局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培训补贴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02 | 市人社局 | 灵活就业证明 | 灵活就业登记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单位、社区 | 申请人主动承诺、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103 | 市人社局 | 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优抚等证明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单位、社区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104 | 市人社局 | 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优抚等证明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105 | 市人社局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人社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村委会 | 政府部门间网络核验 |
106 | 市人社局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经济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 | 人社部门 | 工作单位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107 | 市人社局 | 户口簿;生活来源证明;在校学生证明;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收养证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民政部门、人社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为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 |
108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09 | 市人社局 | 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 工伤认定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由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 |
110 | 市人社局 | 无拖欠工资证明 | 用于核查用人单位两年内是否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保证金时,无拖欠工资行为企业可实行差异化缴存。确定后可享受减免措施。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由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 |
111 | 市卫健委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2 | 市卫健委 | 独生子女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居)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 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3 | 市卫健委 | 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手术证明 | 申请终止妊娠 | 卫生健康部门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产前诊断机构 | 内部核查 |
114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内部核查 |
115 | 市卫健委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内部核查 |
116 | 市场监管局 | 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 工商部门 | 村(居)委 | 不再提交 |
117 | 市场监管局 | 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证件 |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质监部门 | 工商部门 | 不再提交 |
118 | 市场监管局 | 出具企业的变更证明 | 申请办理型式批准证书 | 质监部门 | 工商部门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19 | 市场监管局 | 原型式批准证书 | 申请办理型式批准证书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获取新证后,原证书自动失效 |
120 | 市场监管局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变更证明 | 申请办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质监部门 | 工商、编办、质监等部门以及部分大型企业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1 | 市场监管局 | 原授权证书 | 申请办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2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要求变更的情况说明(资源条件、质量体系未发生改变) |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证 | 质监部门 | 申请企业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3 | 市场监管局 | 新、旧营业执照 |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证 | 质监部门 | 工商部门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4 | 市场监管局 | 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证 | 质监部门 | 工商部门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5 | 市场监管局 | 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 |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证 | 质监部门 | 工商部门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6 | 市场监管局 | 原有资质证书 |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证 | 质监部门 | 工商部门 | 政府部门间共享信息 |
127 | 市场监管局 |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食药监部门 | 培训机构 | 不再提交 |
128 | 市场监管局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市场监管部门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 |
129 | 市场监管局 |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审批登记表》;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 |
130 | 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 | 编码分支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由市场监督局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 |
131 | 市场监管局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代表或代理人法人资格或身份证;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投资各方共同协议书 |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
132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133 | 市场监管局 | 权属使用证明 | 办理工商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房管部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 该证明事项改由省市场监督局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验证 |
134 | 市场监管局 | 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 股权出质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托管机构 | 不再提交 |
135 | 市发改委 | 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批复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林地征用预审批文;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 | 办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 | 发改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由发改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136 | 市发改委 | 城市规划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 办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 | 发改部门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137 | 市发改委 | 粮油仓储单位法定注册机关登记证(照)复印件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 |
13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资信证明 | 竞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提交资信证明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 金融机构 | 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
13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项目登记证明 | 地图审核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4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审批等 | 地震管理部门 | 工商部门 | 网络核验 |
14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审批等 | 地震管理部门 | 发改部门 | 网络核验 |
14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 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审批等 | 地震管理部门 | 发改部门 | 网络核验 |
14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项目备案证 | 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审批等 | 地震管理部门 | 发改部门 | 网络核验 |
14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工程勘察报告 | 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地震管理部门 | 勘察单位 | 不再提交 |
14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选址意见书 | 办理影响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 | 地震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 | 网络核验 |
14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办理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 | 地震管理部门 | 发改部门 | 网络核验 |
14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拟建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 办理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审批等 | 地震管理部门 | 设计单位 | 申请人主动承诺 |
14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及部门间信息共享来核查 |
14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 |
15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券担保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 |
15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教学地图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证明复印件;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 申请地图审核 | 测绘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申请人 | 不再提交 |
15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测绘作业证 | 测绘项目登记 | 测绘主管部门 | 测绘部门 | 该证明事项改由测绘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 |
15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证书、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判决书和裁决书、土地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 | 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 | 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来核查 |
15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申请使用土地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及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来核查 |
15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调解书或判决书 |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法院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及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来核查 |
15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证书 | 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过户手续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公证机关 | 不再提交 |
15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需要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的证明材料 | 申请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 | 测绘部门 | 测绘部门 | 不再提交 |
15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证明文件 | 申请地图审核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申请人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15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 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 | 出让方 | 公安部门、人民银行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160 | 市民政局 | 申请城乡特困供养相关佐证资料 | 佐证申请对象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 民政部门 | 市直部门 | 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 |
161 | 市民政局 | 申请临时救助相关佐证资料 | 核定临时救助金额 | 民政部门 | 医疗保障部门 | 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 |
162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困难救助 | 解四难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村(社区) | 部门核实 |
163 | 市教育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个人 | 现场核验身份证原件 |
164 | 市教育局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个人 | 中国教师资格网内部网络核验,现场核验原件 |
165 | 市教育局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个人 | 中国教师资格网内部网络核验,现场核验原件 |
166 | 市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申请人签署《个人承诺书》并上传,教育部门提请公安部门核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 |
167 | 市教育局 | 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申请人工作单位 | 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
168 | 市教育局 | 医疗单位证明 | 普通中小学生因病申请休学 | 教育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提交休学申请 |
169 | 市教育局 | 医疗单位证明 |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申请休学 | 教育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提交休学申请 |
170 | 市教育局 | 学籍证明 | 学生转学时向转入学校提交学籍信息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门 |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71 | 市教育局 | 申请合理便利 | 证明残疾人身份 | 教育部门 | 省教育考试院 | 出示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72 | 市教育局 | 事由证明 | 学生延误报到事由证明 | 教育部门 | 学生本人 | 延误说明 |
173 | 市教育局 | 医疗单位证明 | 学生因病休学证明 | 教育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174 | 市教育局 | 医疗单位证明 | 学生因病转专业证明 | 教育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175 | 市教育局 | 刻制印章证明 | 学校刻制印章 | 公安部门 | 教育部门 | 不再提交 |
176 | 市教育局 |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证明 | 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证明 | 教育部门 | 财政部门 | 不再提交 |
177 | 市教育局 |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证明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证明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不再提交 |
178 | 市教育局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门 | 法院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
179 | 市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门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
180 | 市教育局 | 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
181 | 市教育局 |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门 | 住建部门 | 政府部门核查 |
182 | 市教育局 | 信用证明 | 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部门 | 经信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
183 | 市教育局 | 归侨身份证明 | 证明归侨身份 | 教育部门 | 外侨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84 | 市教育局 | 归侨身份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 证明归侨子女身份 | 教育部门 | 外侨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85 | 市教育局 | 华侨身份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 证明华侨子女身份 | 教育部门 | 外侨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86 | 市教育局 | 烈士证明 | 证明烈士子女身份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87 | 市教育局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身份证明 | 证明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教育部门 | 军事机关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88 | 市教育局 | 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证明 | 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身份 | 教育部门 | 台办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89 | 市教育局 | 5A级青年志愿者资格证明 | 证明5A级青年志愿者 | 教育部门 | 共青团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90 | 市教育局 | 军人子女优录项目 | 证明军人子女优录项目 | 教育部门 | 军事机关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91 | 市教育局 | 退役士兵自主择业证明 | 证明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92 | 市教育局 | 残疾人民警察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资格证明 | 证明为残疾人民警察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教育部门 | 公安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93 | 市教育局 | 少数民族成份证明 | 证明少数民族身份 | 教育部门 | 民族事务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网络核验 |
194 | 市教育局 | 高校教师近一年学课表 |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门 | 学校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195 | 市教育局 | 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报到证》遗失声明或其他证明遗失的有效材料 | 证明《报到证》遗失,用于遗失《报到证》后补办报到证(两年择业期内) | 教育部门 | 官方媒体 | 申请人主动承诺 |
196 | 市教育局 | 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 教育部门 | 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机构、保险公司 | ①出示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改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197 | 市教育局 | 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 | 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申请人 | ①出示身份证,不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②学生证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③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改为书面告知承诺 |
198 | 市财政局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会计从业人员申请信息调转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取消,不再提交 |
199 | 市财政局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会计人员任用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取消,不再提交 |
200 | 市财政局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上岗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取消,不再提交 |
201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司法行政部门 | 派出所 | 当事人承诺 |
202 | 市司法局 | 无固定职业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司法行政部门 | 所在社区 | 当事人承诺 |
203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司法行政部门 | 派出所 | 当事人承诺 |
204 | 市司法局 | 品行证明 | 证明申请人品行合格 | 司法行政部门 | 学校、单位或派出所 | 当事人承诺 |
205 | 市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当事人承诺 |
206 | 市住建局 | 营业执照复印;验资证明 | 备案登记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验资机构 |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改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 ②验资证明改 为不再提交 |
207 | 市住建局 | 施工许可证;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证书;工程价案款支付证明 | 审查备案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人 | ①施工许可证、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 员证书改为由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通过 政府部门间核查; ②工程价款支 付证明改为不再提交 |
208 | 市公积金中心 | 二手房估价报告 | 二手房贷款 | 公积金部门 | 评估公司 | 凭交易契税发票确定 |
209 | 市经信局 |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代表作品的说明材料;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证明材料 |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 经信部门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
附件2
潜江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条文及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 级及其他 | ||||
1 | 市教育局 |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证明 | 申请相应科目成绩合格认定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14号)第一条 | 教育部门 |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 | √ | √ | |
2 | 市人社局 | 推荐仲裁代理人的证明 | 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省司法厅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5号)第三条 | 人社部门 |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村 | √ | √ | √ | |
3 | 市人社局 | 生活来源证明 | 作为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生活来源证明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人社部门 | 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 | |
4 | 市卫健委 | 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学证明 | 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七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规定的医疗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 √ | √ | √ | |
5 | 市卫健委 | 房屋产权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卫生健康部门及审批机构 | 房屋产权办理机构 | √ | √ | ||
6 | 市卫健委 | 聘用证明 | ①护士执业注册;②医师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卫生健康部门及审批机构 | 任职医疗机构 | √ | √ | ||
7 | 市商务局 |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 商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8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和缴存记录(原件,保函金额300万元人民币,保函有效期不少于两年)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 | 商务部门 | 银行 | √ |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 ①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②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 编码分支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系统成员证书 | ①变更系统成员信息;②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编码分支机构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 | √ | √ | |
11 | 市市场监管局 |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二十四条 | 编码分支机构 | 申请人 | √ | √ | √ | |
1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九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村委会 | √ | √ | √ | |
1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1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抵押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券担保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抵押双方 | √ | √ | √ | |
1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人员名册 | 测绘项目登记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第十条 | 测绘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1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床工业指标修订意见书;可行性论证报告 | 变更已备案的矿床工业指标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五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山企业 | √ | √ | ||
1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书面承诺、审批意见;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矿区(水源地)开发建设的其他有关文件;可行性评价资料;备案文件 | 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十条 | 评审机构 | 矿山企业 | √ | √ | ||
1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储量结(重)算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相关的生产技术、经济论证资料 | ①重新计算储量;②对已消耗和尚未采尽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结算;(③注销已采矿产资源储量 |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十一条 | 评审机构 | 采矿权人 | √ | √ | ||
1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非营利证明 | 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 《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第十六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产业主管部门、有批准权的政府 | √ | |||
20 | 市民政局 | 死亡证明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 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所、医院、派出所 | √ | |||
21 | 市民政局 | 补领结婚登记证明 | 补领结婚登记证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 民政部门 | 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 | √ | |||
22 | 市民政局 | 户籍信息变更证明 | 补领结、离婚登记证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八条 | 民政部门 | 当事人户籍信息变更的派出所 | √ | |||
23 | 市民政局 | 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需出具生效证明) | 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 民政部门 | 当事人办理离婚的人民法院 | √ | |||
24 | 市民政局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结婚、离婚、补领婚姻登记证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 民政部门 | 当事人现役部队 | √ | |||
25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办理收养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第六条 | 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26 | 市民政局 | 孤儿父母死亡失踪证明 | 申报孤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规定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医疗卫生单位 | √ | |||
27 | 市经信局 | 经营场所使用权合法证明 | 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 |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六条 | 经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申请人 | √ | |||
28 | 市经信局 | 已有百年历史以上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 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第九条 | 经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29 | 市经信局 | 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第十条 | 经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3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的相关证明 | 办理抚恤登记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第八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队审批机关 | √ | √ | √ | |
31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出现的军人、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证明 | 办理评残 |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 | √ | √ | √ | |
32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与烈士关系证明 | 烈士证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
33 | 市司法局 | 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第二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34 | 市司法局 | 健康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第二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 | |||
35 | 市司法局 | 办公场所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从业资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个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 | |||
36 | 市司法局 | 开办资金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从业资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银行 | √ | |||
37 | 市司法局 | 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从业资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 | √ | |||
38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拟申请变更的司法鉴定机构 | √ | |||
39 | 市司法局 | 开办资金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十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银行 | √ | |||
40 | 市司法局 | 办公场所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十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个人 | √ | |||
41 | 市司法局 | 无职业证明和档案托管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六条、《公证法》第二十三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 | √ | |||
42 | 市司法局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公证法》第十九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所在高校或相应工作单位 | √ | |||
43 | 市司法局 |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的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八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毕业院校及相应工作单位 | √ | |||
44 | 市司法局 | 残疾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残联 | √ | |||
45 | 市司法局 | 低保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 | |||
46 | 市司法局 | 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人民武装部门 | √ | |||
47 | 市住建局 | 工程结算文件 | 审查备案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申请人 | √ | √ | √ | |
48 | 市公积金中心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异地缴存职工本地购房贷款 |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 公积金部门 | 异地公积金中心 | √ | |||
49 | 市公积金中心 | 无房证明 | 租房提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第四章提取业务办理第一节第六条 | 公积金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 |||
50 | 市公积金中心 | 收入证明 | 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第三章贷款咨询与受理第二节第七条 | 公积金部门 | 职工所在单位 | √ | |||
51 | 市公积金中心 | 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 提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第四章提取业务办理第一节提取业务申请第九条 | 公积金部门 | 用工单位 | √ | |||
52 | 市公安局 | 健康证明 | 办理保安员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53 | 市公安局 | 安防产品合格证 | 办理《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 公安部门 | 安防产品生产厂家 | √ | |||
54 | 市公安局 | 施工合同 | 办理占道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施工单位 | √ | |||
55 | 市公安局 | 身份证 | 机动车登记、出入境各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56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 | 各医院 | √ | |||
57 | 市公安局 | 《原机动车驾驶证明》(增驾业务)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 | 公安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