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潜江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潜江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潜江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潜江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 | |||||||||
1 | 市教育局 | 无不良品行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无不良品行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 教育部门 | 个人 | 行政确认 | √ | |||
2 | 市教育局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 教育部门 | 法院 | 行政许可 | √ | |||
3 | 市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无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 教育部门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4 | 市教育局 | 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教学经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5 | 市教育局 |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教育部门 | 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6 | 市教育局 | 信用证明 | 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信用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 教育部门 | 经信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7 | 市人社局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未婚情况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8 | 市人社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健在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人社部门 | 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 | |||
9 | 市人社局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企业开办情况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人社部门 | 服务对象 | 行政确认 | √ | |||
10 | 市人社局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企业、社团法人情况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公共服务 | √ | |||
11 | 市人社局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生活来源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 人社部门 | 社区 | 行政确认 | √ | |||
12 | 市人社局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就读情况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人社部门 | 学校 | 行政确认 | √ | |||
13 | 市人社局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养老金领取情况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14 | 市人社局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外定居情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15 | 市人社局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收入情况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人社部门 | 社区 | 行政确认 | √ | |||
16 | 市人社局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就读情况或职业中学未实行奖学金情况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 | 人社部门 | 学校 | 行政确认 | √ | |||
17 | 市人社局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18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19 | 市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0 | 市人社局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亲属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1 | 市人社局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 人社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2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专业技术等级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3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岗位聘用情况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4 | 市人社局 | 职称评聘证明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5 | 市人社局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学历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人社部门 | 教育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26 | 市人社局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人社部门 | 工作单位 | 行政确认 | √ | |||
27 | 市人社局 |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承诺书 | 用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申办者提交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就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承诺,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29号) | 人社部门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行政许可 | √ | 申办者应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办学场地及设备设施备查 | ||
28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用于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5号) | 人社部门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行政许可 | √ | 申办者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标准提供相应资质、场地及设备设施备查 | ||
29 | 市人社局 | 无拖欠工资证明 | 享受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 证明该用人单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确认 | √ | 通过人社部门之间去函等方式进行核查 | ||
30 | 市卫健委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相关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及第十条 |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 行政确认 | √ | 取证时核查 | ||
31 | 市卫健委 |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 行政许可 | √ | 取证时核查 | ||
32 | 市卫健委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证明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 | 《关于废止<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5号) |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 行政许可 | √ | |||
33 | 市卫健委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 | 卫生健康 部门 | 工作单位 | 行政给付 | √ | 取证时 核查 | ||
34 | 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 具备从事岗位身体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部门 | 市县级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
35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 具备从事营业工作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部门 | 住建部门或房产所有人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
36 | 市农业农村局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 具备从事岗位身体条件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 部门 | 市县级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
37 | 市农业农村局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办理生鲜收购许可和生鲜乳准运证明 | 具备从事岗位身体条件 | 《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农业农村 部门 | 市县级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
38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有效期满换证、恢复驾驶资格 | 能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 | |||
39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 能从事渔业船舶的船员工作的身体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
40 | 市农业农村局 | 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证明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41 | 市农业农村局 | 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 | 证明种子品种经所有权人批准同意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权利人 | 行政许可 | √ | |||
42 | 市农业农村局 | 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乡村兽医登记》 | 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行政许可 | √ | |||
43 | 市农业农村局 | 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 | 具备从事岗位身体条件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
44 | 市市场监管局 | 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 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行政许可 | √ | |||
45 | 市市场监管局 |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房屋产权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46 | 市市场监管局 |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4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继承手续 |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社区及村民委员会 | 行政确认 | √ | |||
4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婚姻登记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是否有共有人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民政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4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结婚证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证明 | 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 | 共有人身份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民政部门 | 行政确认 | √ | |||
5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资质办理 | 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九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人社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51 | 市城管执法局 |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消纳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1项 | 城管执法部门 | 项目单位 | 行政许可 | √ | |||
52 | 市城管执法局 | 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城管执法部门 | 权属单位 | 行政许可 | √ | |||
53 | 市城管执法局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房屋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四条 | 城管执法部门 | 权属单位 | 行政许可 | √ | |||
54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事项 | 机动车辆权属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55 | 市交通运输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事项 | 车辆技术等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检测中介机构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56 | 市交通运输局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事项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资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57 | 市交通运输局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事项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58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证明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59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 | 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0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 |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1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相应的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 | 客运站相应的设备、设施齐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经营单位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2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 |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 管理机构资质验证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三)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企业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3 | 市交通运输局 | 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 是否具备经营场所条件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一)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企业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4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 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技术等级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二)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企业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5 | 市交通运输局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 人员的资质验证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第(四)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企业 | 行政许可 | √ |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
66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 | |||
67 | 市司法局 | 无固定职业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第二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所在社区 | 行政许可 | √ | |||
68 | 市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 | |||
69 | 市司法局 | 品行证明 | 证明申请人品行合格 | 证明申请人品行合格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学校、单位或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 | |||
70 | 市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3条、第20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71 | 市住建局 |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 办理施工许可 | 建设资金已落实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 | 住建部门 | 金融机构 | 行政许可 | √ | |||
72 | 市公积金中心 | 单身证明 | 贷款 | 婚姻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第三章 | 公积金部门 | 民政部门 | 公共服务 | √ | |||
73 | 市公积金中心 | 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 | 提取 | 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 |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 公积金部门 | 异地公积金部门 | 公共服务 | √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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