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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潜江市内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我局决定推行特殊工时延续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已经在潜江市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企业,符合《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形,在延续申请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特殊工时延续申请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提交延续申请所需材料,办理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负责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对相关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根据《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中的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许可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等发布《潜江市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试点期间,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使用《前一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样本)》做出承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实行特殊工时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等有关内容。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方式提交申请。
线下办理。申请人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服务区提交申请材料。
(二)承诺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与工会或相关职工就实行特殊工时协商一致,并已形成工会意见或相关职工的联名意见;
4.在上一许可期内,申请人未因实行特殊工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按许可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自愿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许可机关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决定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有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2.申请事项符合本通告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
3.许可机关对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公示
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申请人告知承诺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将许可决定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内部场所向职工公示,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应通过信用共享等手段,将申办者的信用状况作为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许可机关要在其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对履诺情况开展核查,申请人应按承诺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用监管。许可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要将其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
本改革试点工作从公告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1年,从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试行期间相关问题咨询市人社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728-6251856。
附件:潜江市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潜江市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用人单位(盖章): 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若承诺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相关事项告知 | 1.为优化审批流程,该事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2.企业承诺符合《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申请材料齐全、保存完整并随时可提供备查。 3.申请单位收到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 | ||||||||||||||||||||||
用人单位名称 | 工会名称(章) |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 |||||||||||||||||||||||
用人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工会主席 | ||||||||||||||||||||||
职工总人数 | 人 | 其中:女职工人数 | 人 | ||||||||||||||||||||
申报类型 | £延续申报 | ||||||||||||||||||||||
实行综合计时人数 | 人(其中:劳务派遣人数 人) | ||||||||||||||||||||||
涉及岗位或工种 | 人数 | 计算周期 单位 | 年均工资(元/人) | 实行期限 | 以往执行有无劳资纠纷 | ||||||||||||||||||
实行不定时人数 | 人(其中:劳务派遣人数 人) | ||||||||||||||||||||||
涉及岗位或工种 | 人数 | 计算周期 单位 | 年均工资(元/人) | 实行期限 | 以往执行有无劳资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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