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大旺)

江江智能助手

为您阅读公示公告

违法当事人:郑大旺,男,汉族,电话133XXXX5858,身份证号码:4224291967XXXX5435,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同桥村9组41户。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占用潜江市渔洋镇同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养鸭棚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开始占用潜江市渔洋镇同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养鸭棚。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鸭棚占用林地1250.06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250.06平方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郑大旺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郑大旺的调查笔录。

三、现场勘测笔录。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250.06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1250.0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用途。

二、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50.06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2500.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你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