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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潜江市某珠宝店开展促销活动时,宣传买三金送一金,未明示所送一金的具体种类,认为是虚假宣传,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21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开始在经营场所开促销活动的主要内容为:“钻石一克拉三件套专享19999元,20分钻戒市场价5999元,心动价2999元起,30分钻戒市场价9999元,心动价4999元起,50分钻戒市场价19999元,心动价9999元起,1克拉钻戒市场价59999元,心动价29999元起,买三金送一金”。活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
当事人未对促销活动中 “买三金送一金”的参与条件、奖品种类进行公示说明。
二、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品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当事人在进行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与有奖销售活动相关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事人开展的“买三金送一金”活动仅限于一口价黄金饰品,赠送的饰品也仅包括一口价黄金饰品,然而当事人在开展上述“买三金送一金”前未明确公示上述参与条件、所送奖品的奖品种类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本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三、案件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奖销售未明示奖品种类等信息,会使得消费者因误解而购买商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需要有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直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活力。
有奖促销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不遵守竞争规则的经营者及时给予制止,严重的给予制裁,这样才能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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