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公开信息表(鄂潜知法裁字〔202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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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开信息

行政裁决书文号

案件名称

请求人

被请求人

主要违法事实

裁决决定

行政裁决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

裁决日期

鄂潜知法裁字〔20244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蒋漫漫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蒋漫漫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5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潜江市亿庭惠商贸有限公司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潜江市亿庭惠商贸有限公司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5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6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6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柴生群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柴生群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6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7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舒雨梦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舒雨梦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7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8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8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舒雨梦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舒雨梦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9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9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李向阳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李向阳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9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李向阳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李向阳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0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1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1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李向阳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李向阳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2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2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郑瑶瑶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郑瑶瑶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3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3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周磊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周磊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3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4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4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双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张双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5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黄宜江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黄宜江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5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6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鄂潜知法裁字〔202416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黄宜江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方形室内棉帐篷,专利号: 202130637535.0

新乐富赢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黄宜江

请求人就其“方形室内棉帐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130637535.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6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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