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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版权保护力度,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促进版权市场有序发展,现将版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任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1年5月4日,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某网站进行远程检查时,发现该网站运营的游戏与正版传奇游戏高相似度,涉嫌存在网络侵权行为。经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对案涉游戏与传奇游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截图对比,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未对案涉网络游戏作出过授权。经查实,上述网站为当事人任某某负责运营。任某某涉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复制、发行、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2021年7月7日,潜江市版权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2年8月29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当事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任某某不起诉。
2022年11月4日,潜江市版权局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检察意见书》及任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电子卷宗光盘,要求对当事人任某某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予以通报。
2023年3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潜江市版权局对任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潜江市某某音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4年5月6日,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潜江市某某音乐会所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其中一个包间内随机抽查了该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中的5首歌曲。该场所的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曲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材料。经查,该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内通过歌曲点播系统公开放映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供消费者点唱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放映权,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当事人没有财务账簿,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潜江市版权局对该场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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