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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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填报时间:2024年11月1日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承办
机构
执法
范围
备注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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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2022年修订)第九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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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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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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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99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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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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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二十一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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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二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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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1987)24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发布)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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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行政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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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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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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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地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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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行政给付《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血防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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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政给付(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疾控科
医政科
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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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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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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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7号)第五十六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尸检机构认定行政确认《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医发〔2002〕191号)第八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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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疾控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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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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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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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行政确认《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条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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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证核发行政确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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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医疗机构名称裁定行政裁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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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诊所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十四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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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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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义诊活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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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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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3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4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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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6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四条 疾控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7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十条 、第三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8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9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0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1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2对职责范围内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3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4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5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7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8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规定,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49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0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条 人教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1对项目研究者违反规定,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2对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3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改)第八条 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4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改)第七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5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改)第七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6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7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8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59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疾控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0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1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2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3对医疗机构存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4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4号)第三条、第五十七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5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6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7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二十条;《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8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69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且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0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1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2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3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4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四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5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6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7对有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等行为的单采血浆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8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79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0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1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十三条第一至三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2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十条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6对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至六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7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8对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十二条第一至三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89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财务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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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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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五、九、十项,第九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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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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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法依规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三、四、五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至十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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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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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六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条第一、二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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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四条第一至三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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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98对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99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规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合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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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1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至三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2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3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至三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八条第一至四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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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三条第一至五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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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九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6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7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六条第一至四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8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09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九条第一至六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0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1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3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4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5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6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且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7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8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且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19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0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九条人教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1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2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3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4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未对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5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6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7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8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29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0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1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2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3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4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5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6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7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8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39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0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含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1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且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2对医疗机构违法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疾控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6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7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8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49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20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第五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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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五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1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三条、第三十九条;《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条血防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2对职责范围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五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3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四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三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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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6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7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8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59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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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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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二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7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8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6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公布并施行)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0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但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公布并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1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2对违反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4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5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6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7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8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落实“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79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0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1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2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3对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4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5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三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6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7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且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8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或者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获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89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0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1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2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3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5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获取人体器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6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公布)第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7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8对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199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0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1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且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5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6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的或者出具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7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8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09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0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1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2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3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4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证据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5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6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7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8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19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基妇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0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1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五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2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3对让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从事禁忌劳动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4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5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6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7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3号公布)第四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8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2021年公布并施行)第三条职业健康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29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2021年公布并施行)第五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0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2021年公布并施行)第六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1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2021年公布并施行)第五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2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疾控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3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疾控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4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5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规定护士配备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二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7对护士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8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39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1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2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3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问题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4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5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6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7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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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十一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49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0对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2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3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且有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4对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三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5对擅自仿制被批准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6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7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8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59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0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五十三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1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2对医疗机构聘用因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而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3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4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5对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6对职责范围内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7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1987)24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发布)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第五条第五项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8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1987)24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发布)第十条第一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69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继续营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拒绝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1987)24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项至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0对托幼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行政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1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2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3中医诊所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十四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4医疗广告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医政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5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行政奖励《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七条;《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血防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6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行政给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7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行政给付《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8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潜政办发〔2015〕90 号)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79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潜政办发〔2015〕90 号)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0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行政给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1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行政给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年老父母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4〕78号)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2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费发放行政给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人口监督与家庭发展科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4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5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6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89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0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1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2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3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未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未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实施遗体器官获取;获取器官后,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外观;未依照规定报告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4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5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6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7对集中消毒餐具、饮具进行定期抽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8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299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0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1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2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3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4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5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6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7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8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09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0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2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3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开展诊疗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药品经营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诊疗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5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6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校验的;不按规定使用各种医疗文书的;不执行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的;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7个体诊所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8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19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行政处罚《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20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32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执法局潜江市卫生
健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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