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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精神,严格落实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营造文明养犬氛围,构建美好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代拟了《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征求社会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潜江市公安局。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7月23日—8月22日
联系方式:0728-6295989
电子邮箱:568372793@qq.com
附:《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征求社会意见稿)》
潜江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2日
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公共卫生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城区范围内园林街道、泰丰街道居民,要按照要求规范养犬行为,不因养犬妨害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危及他人健康。
二、居民携犬外出时,要使用束犬链(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不放任犬只践踏公共绿地、草地花圃,保持环境卫生清洁,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长期无人牵引的户外犬视为流浪犬,由城管部门捕获处置,以免对广大市民正常生活造成滋扰。对发现感染狂犬病的犬只,公安、城管部门将及时按规定处置,以免对市民造成伤害。
四、饲养犬只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宠物商店、宠物医院和养犬人,需按规定定期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狂犬病规范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饲养犬只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属于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
五、不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封闭式体育馆、影剧院、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进入的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六、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犬只狂吠和恐吓他人甚至驱使犬只伤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街道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及时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加强中心城区文明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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