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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2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在主次干道涂写、刻划不超过2处,在支路涂写、刻划不超过3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3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4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 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5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
8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
9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10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 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2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3 | 对市区次干道冲洗自有非运营小型机动车辆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4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自行纠正或者在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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