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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 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 同,略)。 |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 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 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 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 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 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 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 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 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 险化学品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5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 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 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 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 不相适应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 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 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 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主 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 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 关部门备案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 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8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 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 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 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 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 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非煤矿矿山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 法行为。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 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 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 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 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 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请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 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 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 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 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1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 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 位未将转产、停产、停止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处 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管道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管道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43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 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 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 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登记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3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 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变更手续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登记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 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 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 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4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 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 生产或者进口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登记企业主动申请复核换证,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 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5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 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违法行为 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 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55 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 不申请变更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6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 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 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 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 系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 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 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 证机关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 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57 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 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 理变更手续,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7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管理档案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 改正违法行为。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60 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 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 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 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违法行为被 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 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未申请办理许 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9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 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 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违法行为 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 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 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 合同管理制度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 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 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 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 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 爆竹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 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3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 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 爆竹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 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4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 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 调查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6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 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 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 和人员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 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 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一百的罚款。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 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 | |
6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7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8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 演练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0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受诱骗无 证上岗作业的;或者主 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 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 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的。 | |
12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 | |
13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 事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14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15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16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17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 | |
18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 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 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19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受诱骗为从业人员提供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 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20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涉及 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 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 资质的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 |
21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受诱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或主动供述监 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的。 | |
22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 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
23 | 对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24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 建档,未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未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 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未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 应急措施的。 | |
25 | 对进行爆破、吊装、 动火、临时用电以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 |
26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2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或者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受诱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且无违 法所得或主动退还违法 所得的;主动供述监管 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 |
31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 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 施工单位倒卖、出租、 出借、挂靠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 资质的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 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 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33 | 对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
3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 绝、阻碍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承 认错误,积极配合检查 工作并取得监管部门谅 解的;主动供述监管部 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 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 |
37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对该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减轻 事故后果的;擅离职守 或逃匿后迅速返岗返回 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 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 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39 |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 的单位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 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主动减轻事 故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一百的罚款。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 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 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 | |
6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7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8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 演练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0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处 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受胁迫无证 上岗作业的;配合监管部门 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 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的。 | |
12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 | |
13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14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15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16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17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 | |
18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 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 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19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后立即更换符 合标准的;或配合监管部门 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20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涉及 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 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 资质的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 |
21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的。 | |
22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 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
23 | 对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24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 建档,未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未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 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未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 应急措施的。 | |
25 | 对进行爆破、吊装、 动火、临时用电以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 |
26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2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或者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受胁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 无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违 法所得的;配合监管部门查 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 |
31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 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 施工单位倒卖、出租、 出借、挂靠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 资质的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 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 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33 | 对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按照安全要求正在进行整 改中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
3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自行发现整改的;配合监管 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自行发现整改的;配合监管 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 绝、阻碍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 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 |
37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对该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积极组织事故抢救消除事 故后果;配合监管部门查处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 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39 |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 的单位的处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以及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 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主动停止使用不符 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 施、设备、器材;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 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 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 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
2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 备决定,有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 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 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 履行决定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 设备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 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 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
3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使用、运 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材 料、设备、运输工具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 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化学品 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 主动关闭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 学品的场所。 |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 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 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
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 为的查封、扣押 |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 销毁处置违法生产、经营 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及相关违法物品; 主动关闭违法生产、 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有关场所。 |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 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 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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