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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为解除职工看病就医后顾之忧,现就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规范参保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情形
1.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保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职工医保。
2.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不得漏报、少报。
3.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保或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4.不得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参保情形。
三、参保办理途径
(一)线上办理
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等业务。
(二)窗口办理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授权经办人持所需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728-6296382。
四、法律责任
(一)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将受到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女职工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违规参保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职工医保权益,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请广大职工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医疗保障权益,做好维护个人健康权利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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