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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民政事业园(一期)A标”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民政事业园(一期)A标”项目,中标金额10130.77万元。经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的银行资金存款证明及201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系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023年9月,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A公司处中标金额8‰罚款,计810460.00元,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件评析: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本案中投标人同时伪造存款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造假情节恶劣。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检查与案件办理力度,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警示,同时加强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宣贯,提升法纪意识。
案例二: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联合公安、审计、住建部门在排查中发现,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另外5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多处异常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认定为串通投标。2024年12月,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金额8‰罚款(121751.20元),对其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9740元);对其他5家企业各处中标金额6‰罚款(91313.40元),对各直接责任人各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5478.80元),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案件评析:串通投标是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高发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多份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属于典型的“围标”行为。监管部门需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对串通投标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案例三: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潜江市看守所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397万元。白某(化名)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投标。经查,白某为获取中标,借用另外3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安排公司技术人员统一制作标书,安排员工作为被借用资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该项目最终由被借用资质的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中标价389.06万元。潜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借壳围标”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涉案人员通过控制多家公司资质、统一制作标书、安排人员冒充受托人等方式实施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该案警示串通投标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四:“湖北省潜江市朱拐罐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第二标段”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反映“湖北省潜江市朱拐罐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第二标段”评标中市场信用信誉得分存在争议。经查,招标文件规定仅对水利、发改、公共资源交易、住建行政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罚予以扣分,但评标委员会依据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投标人扣减2分,系适用标准错误。经复核纠正,该扣分应予取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禁止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并量化记分4分。
案件评析:评标专家是否依法履职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本案中评标委员会错误适用评标标准,将非规定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扣分依据,属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典型情形。监管部门应严把专家入口关,严格落实“一标一评”和不良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依法履职等行为,损害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各市场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行政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评标专家违规等行为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决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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