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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君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张兰平(身份证号:42242919820812****)2026年6月24日向本委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本委已按规定程序进行鉴定并于2026年7月17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600劳鉴〔2026〕00094号),因本委通过邮寄、电话、短信、入户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未果,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600劳鉴〔2026〕00094号)。张兰平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确认为4个月(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潜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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