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潜江市关于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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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人大常委会统筹指导下,武汉城市圈启动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工作,由武汉市牵头协调推进、先行起草条例草案,经九市沟通协商后,作为协同立法的草案示范文本。按照“6+3”“法规+决定”“同一文本内容、同步审议表决报批实施”的模式,由武汉、鄂州、黄石、孝感、黄冈、咸宁等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仙桃、天门、潜江等三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法规性决定。现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潜江市关于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潜江市江汉路43号,邮政编码:433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交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17514366@qq.com。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6年8月27日。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812


潜江市关于促进武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一条本决定适用于本市涉及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管理、服务监管等活动。

本决定所称武汉都市圈,包括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等九个城市。

本决定所称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是指城市圈市际之间,利用公共汽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城市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出行提供市际公共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秉承“九城就是一城”理念,推动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促进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偿机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确定的重大事项,协调研究和协商解决线路审批、运营监管、补贴机制、协同执法等具体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都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与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的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都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加油(气、氢)站、电动公共汽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都市圈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条件、服务和监管标准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同等对待。

鼓励客运班线客运站与公共交通站点、场站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共交通站点向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鼓励既有客运班线客运站升级改造,并向公共汽车开放共享。

第六条本市开通都市圈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按照协商一致、共商共管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开通至本市的公共汽车线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给予支持。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开通方案应当包含经营者、运营车辆类型及配置数量、线路走向、站点设置、首末班次和发车间隔时间、票制票价、运营期限、服务标准、投诉处理、场站使用、安全保障措施、补贴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等内容。

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开通应当考虑与机场、铁路、城市轨道、码头的一体化换乘与衔接。

第七条本市开通的都市圈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经营者,会同线路途经城市圈的县(市、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授予线路运营权。

第八条都市圈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或者变更线路、站点、开收班和发车间隔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起讫点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延伸、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服务能力,推动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条由武汉市延伸至本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和城际铁路线路,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与途经地城市协同开展线网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财政保障水平、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内容、交通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票制票价,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市际公共汽电车票价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线路起讫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票价加强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都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数据开放、互联互通,推进都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加强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方面的协作。

第十四条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为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本市开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提供支持协助。

本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都市圈其他城市开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的,可以请求当地城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给予支持协助。

都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纠纷、日常投诉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征求线路途经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共交通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在本市的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并及时通知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运营线路调整、企业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机制,落实首办责任制,高效处理群众投诉。首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内容协调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的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投诉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本市开通都市圈市际公共交通线路,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与政策支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补贴资金,按照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城市圈相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规定和本市公共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制度措施,细化落实本决定有关规定,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协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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