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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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制度

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三)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按照上述要求,于2026930日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已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

二、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潜江市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潜政办发〔2026〕2号),我局为全市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代理行为规范性等内容。对发现未按规定登记信息、弄虚作假、违反代理规范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登记义务,做到依法依规执业。

2.强化协同配合。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等,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

3.严格执法问责。对逾期未完成信息登记、登记信息不实或存在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28-6955171)。




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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