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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访滋事扰乱单位秩序
被行政拘留
重庆石柱县人员叶某某刑满释放后,以“被殴打”“养老金未发放”等不实事由,多次到镇政府办公区域躺卧滋事、冲击工作会场、辱骂工作人员,以缠访方式逼迫政府支付各类费用6万余元,严重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叶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500 元的处罚。
屡教不改越级非访被行政拘留
河南通许县人员王某某就相关信访事项多次越级赴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登记,严重扰乱属地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其半年内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再次违法越级走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恶意诬告缠访被行政拘留
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张某因与村干部存在个人矛盾,多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村干部贪污救灾物资等问题。经核查,举报内容全部失实,相关部门向张某反馈核查结果后,其仍持续以同一事由缠访、重复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接访场所滞留闹访被行政拘留
广东佛山南海区郑某某、林某某等9名摊主因摊位经营纠纷,拒不接受协商和解,也不走诉讼等法定途径,连续多日纠集在区信访接待场所躺睡滞留、缠访闹访,严重扰乱正常接访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依法对郑某某、林某某等9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重复越级走访施压被行政拘留
2025年以来,江苏张家港人员陈某某为反映摊位经营纠纷、案件处理等问题,在有关机关作出明确处理答复后,不听教育劝阻,拒不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多次采用进京走访方式以访施压,扰乱属地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陈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屡教不改缠访滋事
寻衅滋事被判刑
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人员李某某因医疗纠纷诉求,在民事诉讼、再审、检察监督全部司法程序终结后,自2021年起多次越级缠访,在网络传播造势,随意辱骂、殴打接访工作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仍就同一事项缠访、重复访50余次,先后3次被行政拘留仍不悔改。2024年8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访牟利强拿硬要
寻衅滋事被判刑
重庆石柱县人员王某甲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2015年至2019年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先后51次赴京缠访闹访,以“不满足要求就越级上访”相要挟,多次向属地责任单位索要财物共计21万余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网络滋事辱骂诋毁
寻衅滋事被判刑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被判刑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居民易某,因个人私怨心存不满,刻意捏造基层民警不担当不作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规参与经商牟利等虚假事实,多次向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经纪委监委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核查,易某举报的全部内容均与事实不符,属于典型的恶意诬告陷害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执纪工作,侵害了被举报民警的名誉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教唆缠访冒充记者
敲诈勒索团伙被严惩
2013年以来,以孔某刚、王某波为首的湖北通城犯罪团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冒充新闻记者,主动物色医患、土地、交通事故等各类纠纷当事人,教唆、煽动当事人采取缠访闹访等极端方式向单位施压,同时以“媒体曝光”相要挟,向涉事单位和个人敲诈勒索财物,从中牟取高额非法利益。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对该团伙多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非法聚集、毁坏财物、以访敛财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非法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需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依规、逐级向有权机关反映合理诉求。对无理闹访、以访为业、雇佣上访等行为,将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呼吁公民增强法治观念,通过合法手段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公安部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这些上访行为属违法行为:
1. 违反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等行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放火、爆炸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重要交通站场及周边聚众实施静坐滞留、下跪、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写大字报、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5.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6. ,谎报险情、疫 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7.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1.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来源:蓝山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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