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水利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潜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4〕74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水利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潜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潜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2004年8月)
为了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解决水利部门目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不足、机构臃肿、管理粗放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通过2~3年的努力,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重要的防洪抗旱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改革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和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跨区镇处场的骨干水利工程,现为市直接管理的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一个区镇处场范围内跨村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由区镇处场负责管理;村级以下小型水利工程由村组负责管理。
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隐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如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基本情况
全市水利系统现有人员1155人,其中事业单位人员755人,企业单位人员400人。按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不参加改革。在水利局和所属事业单位755人中,不参与此次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单位人员为:市财政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保的100名离退休人员,市水利局机关、防办和水改办公室现由财政供养的23人(局机关18人,水改办5人),局后勤服务中心、市水利规费征收稽查站等5个事业单位现有的84人,镇处水利站268人(在职226人,离退42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280人参加本次市水管体制改革。
2、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我市各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市老新电排站和市幸福电排站是我市老新排区和汉南排区的大型一级排涝泵站,主要承担排涝和泵站的管理运行维护等公益性任务;市四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原属荆州地区四湖工程管理局,我市省直管后,成为市直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承担长湖库堤、田关河堤、东干渠堤和上西荆河堤的防洪、排涝和管理维护等公益性任务,同时,还负责高场南闸、徐李闸和浩口闸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因此,将市老新电排站、市幸福电排站、市四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定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和市谢湾灌区管理局主要承担兴隆灌区和谢湾灌区防洪、排涝和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等公益性任务,同时,还承担两大灌区的工农业生产供水等经营性工作。因此,将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和市谢湾灌区管理局定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3、严格定编定岗。按照国家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灌区、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现状,核定全市水管单位编制280人(不含市财政供养的水利局机关18人、水改办5人),其中纯公益性事业单位147人(市老新电排站37人、幸福电排站39人、市四湖水利工程管理处48人、市水利局机关、防办23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133人(兴隆灌区管理局84人、谢湾灌区管理局49人,如今后根据工作需要,要增加两大灌区管理人员,另行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等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
水管单位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分清水利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界线。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国有经营资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改革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市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应依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推广“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广计量水价和终端水价。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水利工程农业排涝属公益性事业,其排涝费用原则上由市财政负担。
(六)规范经费支付范围和方式
我市水利工程农业公益性水费由市财政统一征收列入预算管理,经费支出按鄂政办发〔2003〕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市老新电排站、市幸福电排站、市四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等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安排。
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和市谢湾灌区管理局等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市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安排。
对市直水利单位88名离退休人员(不含财政现供养12人)由市财政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保。
(七)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资源和设备、房屋等资产,采取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积极实施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水利工程供水项目可以资产为纽带组建股份公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竞价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农村水利。
(八)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应采取多种方式选拔,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任命、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和构建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辟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具有行业自身优势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二)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草)建设和保护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2、强化安全管理。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和水利工程安全。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及时间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了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直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实施步骤
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市水利局在组织完成水管单位普查和开展典型调查摸底后,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市水利局已开始在市老新电排站开展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工作于2004年底前完成。在开展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水管体制改革,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完成。
3、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2月底前,对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组织验收,全面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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