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整治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4〕78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整治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日
全市整治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
实 施 方 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杜绝和减少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整治工作围绕“四个结合”来开展,即:源头管理与路途管理相结合、宣传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近期措施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加大对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的管理,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对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的整治,达到“行车有序、停车有律、行路有礼”的目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畅通、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治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高金洪同志任指挥长,王春平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文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副局长管忠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办。同时,指挥部设立四个工作专班:
(一)宣传巡视专班
由市文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各抽调1人组成。负责人:陈理忠。
主要工作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抓好宣传工作的落实。
2、收集整治工作中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递。
3、巡视指导整治工作,对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扬,对工作消极,措施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
(二)上路设卡专班
由市公安局抽人组成。负责人:管忠义。
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和指导各地上路巡查。
2、依法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扣押。
3、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查处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三)拖运违法车辆专班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抽人组成。负责人:管忠义。
主要工作职责:
1、将整治工作中扣押的车辆采用正确的方式运送到指定的车辆停放点,对汽车、摩托车分类停放,并认真登记造册。
2、及时告知当事人车辆扣押的停放地点。
3、管理暂扣车辆停放场所。做到有宽敞的停车场,有登记造册,有专人看管,有审批手续,有出入依据。
(四)综合查处专班
由市文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等单位抽人组成。负责人:王春平、管忠义。
主要工作职责:
1、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2、严格处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手续。把好放车关和处罚关。
3、市公安局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重点
1、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上路行驶的车辆;
2、达到报废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机动车;
3、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4、年检逾期的车辆。
(二)整治目标
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得到有效遏制,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全市集中整治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辆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阶段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有标语、有横幅、有整治宣传栏。广泛宣传整治道路行车秩序,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驾驶员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的有关法规。动员车主主动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按规定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报废、年检等有关手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此次整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
1、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在籍车辆档案进行清理,明确报废条件和强制报废标准,以及年检逾期机动车数量和基本情况。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逐台登记,同时以表格的形式下发到各整治行动单位和整治专班手中。
2、市公安局采取上门的办法,掌握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和驾驶员的数量、报废车辆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并通知车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告知办事程序并努力提供各项便民服务。
3、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及工作人员的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对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要登记造册上报整治指挥部,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4、对无牌无证和达到报废条件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公安局向车主下发书面通知书,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发公告,通知车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集中整治阶段
1、在“318”国道浩口地段、高场红绿灯处、潜江与仙桃交汇处,油田矿区五七大道、后新线、园林城区四门设立临时检查站,由所在辖区交警中队、派出所负责。每个站卡必须竖立白底红字“湖北省公安机关机动车辆检查站”字样的标志牌。
2、市文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交通局、市建委按各自职能协助市公安局抓好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的清理,及时移交综合查处专班进行处理。
3、分类整治违法行为。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及时退还机动车。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驾驶证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有驾驶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重点是接送学生车、殡葬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5)对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的进口机动车,暂扣车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对有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由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7)对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丢失,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凭机动车来历凭证,责令车主补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办理登记手续后将机动车返还车主,。
(8)对没有办理登记,但手续齐全的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责令车主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后将机动车返还车主。
(9)对无人认领或者不能出具机动车合法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上交财政部门处理。
(10)对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正当理由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暂扣的车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掌握政策,遵守纪律,依法办事。既要从严管理、依法处罚,又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严格禁止随意执法行为。
(三)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既要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和驾驶员严肃查处,又要做好摩托车登记工作和摩托车驾驶员的办证考试工作,建立健全摩托车(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治工作指挥部要及时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整治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制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交通道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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