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5〕112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潜江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O04]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O03]56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是指行使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直接向缴款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预算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缴款人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按照法定程序权限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财政部门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九条 上解和分成收入,按照规定需要上解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各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三章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各种收入过渡性账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是指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级次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代理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等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有关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信息反馈以及资金拨付等业务。经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家联合确定同意,可在代理银行下属分(支)行设立代理网点,具体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各代理网点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由财政部门制发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代收点”标识。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潜江市支行负责管理和监督代理银行(代理网点)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
第四章 收入收缴程序
第十五条 改革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人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法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 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和缴款通知书合二为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一),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省市分成的收入,由代理银行(代理网点)按照确定的分成比例或办法缴入各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代理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代理网点)报送的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缴款时须注明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名称等相关资金用途。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代理网点)应当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三)。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五章 收入退付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按照收入管理级次通过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确实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省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二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由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主管部门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并交回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七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财政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潜江支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潜江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有关部门(单位)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
第三十八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它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将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潜江支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潜江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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