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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江市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4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21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21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6〕29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潜江市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通行全市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潜江周矶收费站和广华收费站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简单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四)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二)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广华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周矶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三)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1年,1年后按照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收入状况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对载客类汽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69号)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5]3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2、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政策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的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3、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江汉石油管理局实行的“代征券”予以废止,实行趟次收费。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限制超限运输、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遏制超限运输反弹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为加强对计重收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罗茂文同志为组长,相关镇处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重收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相关镇处及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市交通、财政、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执法。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加强监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若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实施计重收费,立即恢复原收费方式,即按照车型判断方式进行收费。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公安、交通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相关镇处及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密切关注由此衍生出的各种逃费现象,积极研究对策,完善稽查手段,坚决打击各种逃费行为,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管
    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和反超限超载结合起来,加强对车辆制造、销售、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

附件:
    潜江市计重收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罗茂文  副市长
    副组长:张成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
            洪秀波  市交通局局长
            李继柏  江汉石油管理局总调处副处长
    成 员:管忠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开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甘志金  市物价局副局长
           关贵贤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赵仕安  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公路局局长
           李德祥  周矶办事处副主任
           董方平  广华办事处主任
           熊永平  积玉口镇委副书记
           范 召  江汉石油管理局总调度处科长
           陈纯龙  高石碑镇委委员
           冯锦忠  市公路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冯锦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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