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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4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21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21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加强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6〕27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项目建设是投资的载体。项目的编制和申报等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项目编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市能否成功争取国家和省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以及有效利用信贷投资。因此,做好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对壮大我市经济实力,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和谐潜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做深、做实,做出成效。要成立项目前期工作专班,并明确专人作为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联系人。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项目编制和申报的牵头组织工作,抓好项目编制和申报的指导协调、检查督办、汇总考核工作;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和驻汉办要重点加强已申报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市财政局要在经费上给予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支持,抓好有关奖励资金的落实和兑现。各区、镇、处、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开创项目工作新局面。
    三、做好项目筛选、编制和争取工作
    (一)及时摸清信息,掌握国家和省投资导向。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本系统上级部门的项目投资动态,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告知市发改委。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和驻汉办要摸清国家各部委和省直各部门的投资和项目工作信息,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市发改委。市政府各部门和驻京联络处、驻汉办每年年终对次年国家和省的投资导向进行集中摸底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综合汇总后形成《投资指南》向各地各部门公布。
    (二)提高项目编制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投资导向及时编制项目,对拟争取国家和省投资以及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和管理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可研深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编制好项目申请报告书。项目可研和项目申请报告书应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做出。对关系潜江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要请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论证。
    (三)加强项目库建设。编制的项目要及时进入项目库,并按照《潜江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不断充实、更新和完善。
    (四)加大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作为年终奖惩考核的依据。要对申报的项目实行跟踪制,并明确专人负责,将申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和驻汉办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四、切实保障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大督办工作力度。除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要编制和争取的项目外,市发改委应根据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和投资导向确定具体的项目编制和争取工作的承担单位,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同时,实行项目前期工作调度制,调度会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发改委具体承办,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自身新上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计入项目投资成本;招商引资项目和争取上级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单位承担;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项目总投资额并测算确认前期费用比例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50%的借款。项目获批复且资金到位后,借支费用在市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中以及项目应列支的前期费用中收回。如项目未获批复,经市财政监督局确认借支费用的使用情况,属用于该项目前期工作的,由市财政局将该项借款转为拨款;属挪作他用的由财政在相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收回。如果出现收回的资金与借支的前期工作费用倒挂时,则经确认后将超过部分转为拨款。
    五、引入激励机制,对项目编制申报工作实行奖惩
    市政府对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企业自身新上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执行市有关优惠政策,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争取国家、省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向受益单位提取不超过到位资金总额10%的前期工作经费。对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的,按到位资金额给予申报单位5%的奖励;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申报单位6%的奖励。但当年单个项目总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争取国家和省有偿资金的,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给予申报单位0.5%的奖励;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申报单位0.6%的奖励;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申报单位0.8%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上级分年下达投资计划的可滚动计奖,即先按下达的年度计划对照相应比例计奖,下一年度按照累计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对应的比例计奖,扣除上一年度的奖励额度后作为本年度的奖励资金额度。
    到位资金和奖励比例、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将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到位资金和奖励测算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作出了贡献的协作单位,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在奖励资金额度内给予相应奖励。对未完成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任务的单位,除扣回相应工作经费外,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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