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6〕10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涉外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0月17日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潜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境外我市人员、境内外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潜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发生和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的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国家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留学人员、潜江籍华侨及侨团组织和我市因公、因私出国的公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2)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造成外国来我市访问、考察、交流人员及其他外国公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侨、涉港、涉澳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在与有关国家进行联系交涉或合作的过程中,可参照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以及有关国际惯例办理。
本预案为潜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和省应急预案衔接适用。
1.4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人员、境内外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及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涉外部门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涉外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分工协作、协同应对,形成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处置得当的应急管理机制。
(3)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涉外应急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保持相互之间通信联络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演练,积极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5)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对涉外突发事件须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境外我市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在应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商业秘密。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市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外侨办、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旅游局)、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必要时可视处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增补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以上成员单位同时组成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局际联席会议由市外侨办牵头。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时,由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置工作。
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时,启动局际联席会议,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协调处置小组分工处置。必要时赴境外参与处置工作。
2.2 职责任务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及工作分工。
(3)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协调处理境外涉及我市人员安全保护的重大事项,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调查、收集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分析、研判境外安全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适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5)配合涉及我市的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中外记者,港澳台记者采访等事宜。
(6)联系国外及港澳有关组织、人士、华侨华人社团组织的支持援助以及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
2.3 有关部门职责
2.3.1 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涉及我市人员的突发事件时,由市外侨办牵头,启动局际联席会议,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协调处置小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处置工作中分别承担以下相应职责。
(1)我市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及其他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商务交流培训等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协助处 理。
(2)我市赴国外学习的公费、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交流访问学者、从事教学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协助处理。
(3)赴境外进行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交流演出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市文化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协助处理。
(4)赴境外进行科技访问、考察、交流、培训人员、援外医疗人员、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市科技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协助处理。
(5)出境旅游团队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旅游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协助处理。
(6)公派临时出国团组、境外其他我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在以上各类分工处置工作中,我市伤亡人员的市内派出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均应参与处置工作。
2.3.2 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分类分别承担主管和配合职责。
(1)来潜访问的重要贵宾、重要团组和人员、重要外国专家、友好人士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市外侨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2)外资企业及人员、其他从事经贸、商务、培训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组织、协调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3)在我市交流访问学生、学者、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组织、协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4)外国到我市进行文化艺术体育交流演出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组织、协调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5)外国来我市进行科技访问考察和交流培训人员、科研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组织、协调市科技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6)外国来我市旅游团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市旅游局(外侨办)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7)境内其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或者是上述人员在我市境内进行非法活动而造成的突发事件,由市外侨办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及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处置。
按《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涉及我市的跨市(州)涉外突发事件,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以上各类处置工作中,外方伤亡人员的接待单位均应参加具体处置工作。
3 预警机制
3.1预警机制的建立
市外侨办负责建立和完善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发布制度。
3.2预警信息收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境内外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认真做好防范和处置应对准备工作。
3.3 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发布
境外可能发生涉我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外侨办)汇总评估,并商有关部门或单位,正确予以评估后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境内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汇总评估后提出意见,按各自职责分工、以相应方式报请市政府决定。
3.4 预警分级及行动
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其级别、指标迹象和行动如下:
(1)红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准备,警示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的地区,并及时上报。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旅行警示后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2)橙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考虑发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订具体应对措施。
(3)黄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快速反应的应对措施。
(4)蓝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加强防范,并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3.5预警信息的发布
按《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境外可能发生涉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境内可能发生红色等级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其信息发布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市内可能发生橙色等级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其信息发布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跨市(州)的预警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市内可能发生黄色等级和蓝色等级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以相应的方式发布预警公告。
4 分级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并分别做出不同响应。
4.1 I级响应
4.1.1 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死伤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市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来潜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3)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人员的;
(4)国务院和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4.1.2 响应
按《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涉外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涉外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启动I级响应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市外侨办等部门在省涉外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4.2 II级响应
4.2.1 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至29人或死伤人数50至99人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驻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来潜人员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3)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人员的;
(4)外交部、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4.2.2响应
按《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市外侨办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
4.3 III级响应
4.3.1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伤人数50人以下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驻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来潜人员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般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4.3.2 响应
III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我市启动局际联席会议,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报请省外侨办给予指导。
4.4 IV级响应
4.4.1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伤亡人数3人(不含3人)以下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驻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来潜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并具有一般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4 4.2 响应
IV级(一般)涉外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市外侨办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5 处置程序
5.1 I、II级响应处置程序
I、II级响应按照《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处置程序处置,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5.2 III级、IV级响应处置程序
5.2.1 启动
(1)发生较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后,由市外侨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2)请示启动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启动建议;市涉外应急指挥部成员建议名单及联系方式。
(3)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汇总上报有关情报信息,承办相关会议,传达有关指示和命令,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具体处置工作。
(4)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情报信息组、行动处置组、信息发布组、政策法规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机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5)市涉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响应机制。
5.2.2 处置程序
(1)应急机制启动后,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班,与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2)在市涉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3)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类有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向市指挥部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由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会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会议。
(5)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6)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5.2.3 处置措施
(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①及时报请省外侨办与驻外使馆联系,依靠驻外使领馆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了解有关基本情况,协助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②协助受害人家属或受害人所在单位人员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
③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助、救助事宜。
④视情派遣政府工作组,必要时派医疗队前往处置和救助。
⑤视情向受害人及家属、协助我进行处置的外国地方政府领导人或政府致发慰问、感谢函电。
⑥安排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2)境内涉外突发事件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①市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②市外侨办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③视情以市政府领导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向外国市领导人或政府及受害人家属致发慰问函电等。
④向省外侨办报告有关情况,并协助安排接待其官员赴事发地探视或慰问、救助该国相关人员。
⑤安排伤亡外国人员家属或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处理后事等善后工作。按照《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置程序》做好处理工作。
⑥安排接待中外新闻记者、港澳台记者的采访报道事宜。
5.2.4 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外侨办应配合市政府、省外侨办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需要指示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工作和人员处理建议。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5.3.1 信息收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5.3.2 信息报送
(1)市外侨办在接到有关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外侨办。
(2)接到境内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或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外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国家启动I级、省政府启动I、II级、市政府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后,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均应报市涉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其中(I、II级)应急响应信息的公布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涉外应急指挥部批准。
5.4 信息发布
5.4.1 信息发布的管理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依照《潜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工作程序,在市涉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外侨办、新闻机构共同处理。新闻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在涉外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再适时发布有关情况。
5.4.2 信息发布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港澳台记者采访;收集、整理外电评论或报道。
5.4.3 信息发布的原则和重点
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对境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
5.4.4 信息发布的审批
(1)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新闻报道,由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2)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报相关业务主管(牵头)单位、市政府、省外侨办核实,报省政府审批。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保持通信畅通。
2、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保文电的高效、准确、迅速的印制、传递、批抄、分发,避免拖延和失误。
6.3 资金保障
市财政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潜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华侨华人及社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6.4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市外侨办要认真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和惯例,境内、境外处置工作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6.5 人力保障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与公安、军队、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水利、气象、安全生产监管等支援、救援队伍的联系保障机制。开设多项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普及防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对出境的人员、企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出注意事项,做好应对准备,避免或减少我市人员遭受伤害。
(2)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研究和调研,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活动,增加实际操作知识,使处置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规范有序、处置得当。
6.7 奖励和处分
6.7.1 应急处置终止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议,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7.2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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