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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的通知(潜政办发[2008]30号 )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2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的通知(潜政办发[2008]30号 )

 潜政办发[2008]30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 门:

《潜江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潜江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潜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潜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举办幼儿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在市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规范教材征订,审核收费标准等。各学区、园林分局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局按照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幼儿园卫生许可的审核认定、医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饮食卫生的督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师和幼儿的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幼儿园实施安全监督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园舍、设施等进行安全评价和认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八条  市交通和交警部门根据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幼儿园接送车辆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驾驶员进行资质审定与安全法规教育。

第九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综合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财会管理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幼儿园的财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审批、公示、督查等工作。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与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积极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工职称评定等工作,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幼儿园登记和管理工作。向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提供社会组织财务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市卫生、安监、公安、交警、消防、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和布局的需要。城区按社区和服务范围,1.5万人左右设1所幼儿园,农村一般在镇(处、场)政府所在区域设立1所中心幼儿园,人口数超过1.5万的参照城区标准设置,农村参照中心小学和村小布局,可设立数量相宜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 举办幼儿园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清洁。幼儿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人均8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须与园舍产权者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向社会公示。

2.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通风、干燥。每班配有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活动室面积幼儿人均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单设寝室,使每个幼儿有自已单独的卧具。

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幼儿人均占有活动场所3平方米以上。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各种教学和生活辅助用房。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置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卫生保健室。寄宿制幼儿园设有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1.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杯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

2.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柜(架)等。

3.每班有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有沙坑和水池,有条件的配置种植园地和动物饲养角。

4.厨房符合卫生要求,配有餐具、毛巾、茶具消毒设备和电冰箱等。

5.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有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三)有合格的师资和工作人员。

1.按照规定和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和专业水平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2.园长、副园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幼教工作经验,参加过幼儿园园长培训并获得园长岗位资格证书。

目前暂不具备资格的,必须通过培训,两年内取得相应的资格。

3.教师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目前暂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通过培训,三年内全部取得相应资格。

4.医务工作人员,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的学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5.保健员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卫生部门或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幼儿保健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目前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通过培训,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资格。

6.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专业培训。

尚未参加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幼儿保育专业培训。

7.身体不健康,患传染病和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教师女性年龄在50周岁、男性在45周岁以上者,一般不直接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

(四)有稳定的办园经费和生源。

1.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能保证保育和教育所需,并有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开办经费一般为5-10万元。

2.举办幼儿园必须考察生源分布情况,确保在办园区域内有足够、稳定的生源。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先向所在学区(园林分局)提出申请,经学区(园林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举办幼儿园的申请;

(二)可行性报告;

(三)举办者具备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个人简历;

(四)幼儿园管理章程;

(五)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和健康证等;

(六)办园资金及园舍产权证明。属于租用园舍的,提供有法律效益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七)教育教学设备证明材料;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其他有关证件或材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正式受理办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行政机关、学区负责人和幼儿教育专家进行实地考查评审,在《潜江日报》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对审核批准举办的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学,到民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幼儿园停办、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必须向所在学区(园林分局)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转让幼儿园,新的举办者应到市教育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每年5至7月受理和审批幼儿园申办事宜。

第四章 招生与编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在招收幼儿入园时,必须与幼儿家长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明确保育、教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招收3至6周岁的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原则上按区域招生,实行就近入园。一般不得跨地域招生(未设置幼儿园的地方除外),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无序竞争,影响办园质量。

第二十五条 幼儿入园,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体检合格证明。有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在病愈后才能入园。不得拒绝残疾幼儿入园,入园的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

幼儿园招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查。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规定编班。小班(三至四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25人左右;中班(四至五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大班(五至六周岁),每班控制在35人左右;混合班一般不得超过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二十七条 办园规模在50人以下的,取消办园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保育与教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一)要保证幼儿按时进早餐和午餐,两餐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二)正常情况下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三)积极开展适合幼儿体质发展的体育活动,每天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四)合理安排和搭配幼儿的伙食,提供营养平衡的食谱和膳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统一使用经省级以上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幼儿教材和课本。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家长的要求,寒假、暑假可以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其园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湖北”、“湖北省”等字样。

第三十五条 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报教育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自主聘任。幼儿园聘请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和用工合同,到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园长、教师和职员聘任情况报学区(园林分局)备案,统一实行档案管理。

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利益。聘期未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学习制度,自觉接受市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达到基本的要求,每两年接受一次专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市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清楚,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审批、备案并公示。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和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按照《潜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入的3%缴存办学风险保证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专户,防范办学风险。

第四十三条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幼儿园与家长和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一次联系活动,与家长和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创设良好的幼儿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办。 

第四十五条 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安监、教育、卫生、公安、交通、交警等部门联合对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受法律保护,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教师予以奖励,奖励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潜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者个人,由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管理不善,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潜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相关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七)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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