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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潜政办发[2007]76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2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潜政办发[2007]76号)

 潜政办发[2007]76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我市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9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7年7月至8月,集中力量在全市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潜江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集中人力物力,全面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掌握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是: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主要目标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保缴费、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全市专项行动分四个步骤进行:

1、宣传动员阶段(7月13日至18日)。各地要紧急动员起来,迅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广泛宣传政策,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清查整治阶段(7月19日至8月3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境内所有的小砖窑、小作坊逐户进行清查,并认真填报《“二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做到不掉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并切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

3、检查督办阶段(8月4日至8月15日)。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深入各地进行检查指导,并派出工作专班深入一线检查督办。各地每月10日、20日、30日要将检查进展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恶性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

4、总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20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将检查汇总情况和《“二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于8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明确职能分工,开展联合执法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班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整改处理情况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作坊。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对不具备采矿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及时救助。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加强宣传领导,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市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完善机制

此次专项行动要做到“三个结合”,即要把此次集中力量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要把专项行动整治与建立部门长效机制相结合,要把查处犯罪与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相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乡镇和社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附:“二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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