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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及使用的通知(潜政办发[2007]9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3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及使用的通知(潜政办发[2007]93号)

 潜政办发[2007]93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潜政发[2007]4号)精神,现就房地产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及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市地税部门为房地产租赁税收的征收主体,市国土部门为土地出租金的征收主体,市房管部门为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征收主体,市财政部门对房地产租赁税收收入实行监督管理。各区、镇、场、办事处为房地产租赁税费征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单位。各城市社区居委会为主要协管单位。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房地产租赁税费的征管工作。

二、工作程序。由各区、镇、场、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地税、国土、房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征收房地产租赁税费。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租赁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征管资料,同时做好土地出租金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资金管理使用。房地产租赁税收收入全额缴入金库,扣除征收手续费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区、镇、场、办事处。其中30%用于组织协调工作经费,70%用于协调社区的建设、社区安保队工资缺口补贴及工作经费。超过4万元部分,可由各地适当调剂用于平衡其他社区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经费半年结算一次,其他资金年终结算。资金的结算由各区、镇、场、办事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实际征收入库金额向市政府专题请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镇、场、办事处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审批、经费直达的管理方式,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土地出租金和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征收管理,可由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各区、镇、场、办事处代征代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代收手续费由各地与国土、房管部门协商,代收手续费主要用于弥补社区工作经费不足。

四、工作责任。房地产租赁税费的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加大征管力度,严格依法治税,确保应收尽收。各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协税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地税、国土、房管等部门做好税费的征管工作和代收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房地产租赁税收的征管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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