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潜政办发[2007]70号)
潜政办发[2007]70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费收环境,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全市开展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促进交通事业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了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擅自扩大减免征收范围、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冲岗逃费、堵道闹事甚至恶意伤害收费人员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收费秩序。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
二、严格依法界定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
凡通行本市公路收费站且符合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
通行本市公路收费站的机动车辆,凡符合国务院“绿色通道”规定精神及省、市物价等部门有关月(期)票管理规定且正常装载运输的,按相应优惠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或购买月票。
三、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一)市直有关部门行文制定或口头确定的减免车辆通行费规定,均为越权减免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二)市直有关部门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证”、“防汛指挥(工作)车通行证”和悬挂的各类标识、标牌,不得作为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凭证。
(三)收费管理单位不得违规发放 “免费卡”、“减缴卡”、“公务卡”、“零折优惠卡”等,已经发放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费单位和收费管理人员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更不能采取威胁及暴力手段强行要求收费管理人员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日常督促和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的总体要求,组织交通、监察、纠风和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对拒不纠正、仍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和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各地各部门党政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交纳车辆通行费,用实际行动支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不断推进优质服务。
附件:潜江市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潜江市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
通行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 遥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张成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继柏 江汉石油管理局总调处副处长
黄发军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邓定优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梅荆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开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范 召 江汉石油管理局总调处科长
杨志蓉 周矶办事处党委书记
董方平 广华办事处党委书记
文朝富 积玉口镇党委书记
刘江海 高石碑镇党委书记
赵仕安 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公路局局长
陈运钦 市公路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赵仕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运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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