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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7]81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3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7]81号)

 潜政办发[2007]81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常办文[2007]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78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07年8月开始,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2006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并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3)。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查情况及自查表于8月16日以前集中汇总后上报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

1、重点检查的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重点检查工作。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财政局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范围按以下情况确定:

(1)未依法建账和未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单位;

(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3)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

(4)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

(5)不认真进行自查整改或不按时报送自查表的单位;

(6)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2006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人员每年是否完成了继续教育学时;

(4)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5)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填制或者取得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7)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2)单位负责人是否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

(13)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3、重点检查的方式

市财政局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三个重点检查小组,选择1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巡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

在重点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配合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和省人大、省财政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重点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法》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情况;

2、工作人员和经费的落实情况;

3、《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包括单位的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4、单位自查自纠整改及落实情况,以及重点检查中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处理情况;

5、各地、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二、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确保《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会计局(地址:章华南路34号市财政局办公大楼二楼,电话:0728-6237339、6241540),陈元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对单位自查出的问题,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中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包括调账、补税等)外,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营造良好的《会计法》执法环境。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检查专班,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自查,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重点检查。

(三)本次集中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会计法》自查工作。

附件:1、潜江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的填报说明

 3、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4、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5、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登记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潜江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宗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帮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圣文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周开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元华 市会计局局长

张晓梅 市财政局法规科科长

夏中祥 市会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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