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公务用车保险...(潜政办发[2008]99号)
潜政办发〔2008〕99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内饰、轮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潜江市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内饰、轮胎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我市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内饰、轮胎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内饰、轮胎等货物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内饰、轮胎等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标,确定为公务用车提供保险、维修、内饰、轮胎等货物和服务的协议供货商。招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每次协议供货商招标完毕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标协议供货商的价格优惠承诺和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便于采购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协议供货商。
采购人需要采购时,在招标确定的定点协议供货商中选择一家采购。新购置公务用车经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可以在4S店进行维修和保养。车辆在市域外出现故障确需维修的,可以就近维修,事后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确认。
第六条 协议供货商必须每月5日前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新进货及库存商品价目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价目表审查核实。
第七条 保险采购价格以国家规定应收取的保险金扣除协议供货商中标承诺优惠后的金额为准。
维修、内饰、轮胎采购价格以价目表金额加上中标承诺的加价后的金额为准。
各中标协议供货商必须严格覆行中标承诺,并提供电脑发票及清单。
第八条 采购人将中标供货商提供的电脑发票及清单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单。
采购人持确认单、电脑发票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第九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不予支付,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不在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择货物和服务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与供货商串通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取消中标协议供货商资格,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中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协议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贿赂采购人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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