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8〕129号
潜政办发〔2008〕12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实 施 方 案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精神,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依法维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认奖励对象的政策口径
(一)奖励对象:全市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含中央在鄂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确认困难企业的政策口径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根据《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
2.企业停产或半停产半年以上;
3.企业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各种保险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3个月以上。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部门。全市国有、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国资部门参照上述条件予以确认,实行一年一认定。中央在鄂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确认奖励对象的工作程序。
(一)关于
根据市国资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各镇、场、处组织专班进行宣传发动、调查登记、核查上报。
1.宣传告知。各地主管部门、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张贴公告,组织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2.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原企业已破产,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市统一印制的《潜江市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社区和原企业主管部门。
3.企业调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报主管部门复核。
4.主管部门复核。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由企业交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
5.社区居委会初审。对辖区内企业移交的和自己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个人档案。
6.镇、场、处审核汇总。对各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汇总,连同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7.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地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将确定的对象名单提供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人口计生委确认资格的对象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名单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
9.国资部门审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确认其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有无支付能力。
10.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国资部门提供的困难企业名单,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资金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关于2008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
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统计,第二年度的元月20日前反馈到人口计生部门,再由人口计生部门反馈给各镇、场、处计生办,各地以居委会(企业)为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入户核实、张榜公示、签字盖章后,将《潜江市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及对象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确认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对符合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应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
(一)非困难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的要求,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兑现奖励;对2006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2009年12月底以前兑现奖励;2008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第二年12月底以前兑付奖励。
(二)困难企业。对有兑付能力的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局、林业局、交通局、建委),由企业主管部门兑付解决。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兑现奖励;对2006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2009年12月底以前兑现奖励;2008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第二年12月底以前兑付奖励。对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分年度逐步解决的方法予以兑现。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从2008年开始分5年兑现完毕,即每人每年兑付700元;对2008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2009年开始5年兑现完毕,以后此项工作转入常规工作,第二年年初核实,年末兑付。
(三)资金发放。由市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五、职责分工
(一)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具体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工作并登记,将初审情况报镇、场、处。
(二)镇、场、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时计生奖励的调查核实工作,对本辖区各单位、居委会上报的材料汇总,将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三)企业(主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符合条件人员到居委会登记;负责核实本系统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婚育史,并形成书面材料;对居委会提供的名单张榜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居委会。
(四)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主管局、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公示的结果,一是确认拟发放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二是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解释;三是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名单,一是核实拟奖励的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二是核实拟奖励的对象退休时是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三是核实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四是将拟发放奖励人员名单形成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五是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拟发放奖励资金的名单发放奖励资金。
(六)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七)财政部门:一是负责对经人口计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部门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社文[2004]35号)精神,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二是负责确认由市政府承担发放的对象名单,分别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确认后对象奖励资金的预算及拨付。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关系到社会稳定,时间紧迫,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历史、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此项工作。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此次落实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凡因工作失误而引起上访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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