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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8〕121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1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13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13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8〕121号

潜政办发〔2008〕12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   

 

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潜办发[2008]30号)精神,全面启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5、36号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打造阳光政府和阳光财政,以推进源头治腐为出发点,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公共财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二、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1月开始,用1?2年时间,完成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实现权益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分类管理、资源合理配置、资产处置规范、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凡是由财政全额负担(含财政性资金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党群机关和社团组织实行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三、总体思路和办法

(一)总体思路。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应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监管,分类实施;统一配置,分步到位;统一处置,规范操作;统一收益,专户管理。

.统一监管,分类实施。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统一过户变更到市财政局单位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单位管理、财政监督的管理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等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单位共同管理各单位对外投资持有的股权和经济实体,暂委托原单位经营管理,以后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同时,组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履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职能。

.统一配置,分步到位。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和人员编制规模,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单位资产,能调剂的先调剂不能调剂的,鼓励单位向上争取资金解决,逐步解决资产配置不均、使用不公平的问题,逐步使各单位资产配置达到规定标准。

.统一处置,规范操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统一进入市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统一收益,专户管理。市财政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单位资产的经营收益和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分单位建立专帐,其收益仍归各单位所有,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具体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分期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两证”移交后,资产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屋、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资产仍归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每年度终了,次年元月15日前,各单位必须将公务车辆年检记录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备案。

(2)单位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坚持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报批制度,避免重复配置。资产购置必须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举债或超预算购置和新建。

(3)长期闲置未用的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剂(划转)或处置。

(4)出售、报废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须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由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审批后进行,不得自行处置。

.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单位所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兴办经济实体等经营行为,必须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操作,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

(2)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经营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单位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提供收入票据、按单位申报金额代缴税费等工作。各单位负责申报、签订经营合同、上缴收入、维护资产安全、物业管理等工作。

(3)各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在调查、清理、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先进行审计,然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按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现职能、财务、人员和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整体划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今后,行政单位不准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4)各单位对外投资持有的股权,暂由原单位经营管理,以后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5)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的经济实体、股权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08年11月1日12月31日)。

.制定工作方案。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全市资产集中管理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公开政策,宣布纪律,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为资产集中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改变过去存在的“本单位资产为单位所有,处置自由”的思想,形成“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只占有和使用”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上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第二阶段:锁定资产,明晰产权(2008年11月10日2009年12月31日)。

.锁定资产。各单位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2007年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有关要求,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负债情况应再进行仔细盘点、清查,与单位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中数据、图表、卡等核对无误后,申请市财政局锁定资产存量及债务。

.“两证”。各单位要对 “两证”进行清理。已办“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理“两证”的,要区分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1)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无客观原因未办理两证的,在全市动员会后30日内,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办证资料进行清理,将办证手续资料交市财政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2)新购建的国有房屋、土地等资产,按办证程序直接交市财政局办理“两证”变更登记。

3)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房屋、土地产权归属不清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核实,进行调解、裁定,经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办理“两证”变更登记。调解不成或对裁定不服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认权属后再将“两证”变更登记。

4)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变更登记“两证”。

5)负债购建房屋资产,不论债务是否偿清,必须办理“两证”。

.产权集中。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产权清理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的“两证”原件和有关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市财政局集中保管,并签订《“两证”移交表》。今后各单位不再持有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书。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已经登记的,且未设置抵押的,由各单位提供“两证”原件及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变更登记。

(2)未经批准,自行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产权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依法变更登记。

(3)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不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核实,依法分清权属,对经确认为国有资产的,统一变更登记。

(4)新购建(置)的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直接变更登记。

(5)房屋所有权、土地用权已设置抵押的,暂不变更,待依法解除抵押后,再按上述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6)其他情形按下述规定处理:

①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暂不移交,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变更登记。

②涉及诉讼、仲裁的国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暂不办理变更登记,待依法裁决后再作处理。

③负债购建房屋尚未偿清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暂不变更登记,报市财政局备案,待偿清债务后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4.产权证明。“两证”移交后,单位对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和相对经营权,不享有处置权。单位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和依据。单位没有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或变更产权登记,确保资产与证书一致。单位的各种债务,在资产集中管理工作中只清理锁定,仍由原单位偿还。

(四)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从2008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市政府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建立严格执行,并相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国有资产。

五、有关政策

(一)收益分配政策。各单位资产的租赁、经营、处置收益和支出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政策规定交纳税费外,其余仍归各单位所有使用。

(二)物业管理要求。各单位办公用房、设备和经营性房屋、商业门面等资产的财产安全、门前三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及物业管理等仍由各单位负责,费用由各单位仍按原渠道解决。各单位办公区和生活区水电等应严格分开,其生活区水电等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向供水、供电部门交纳。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纪律

为了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推进,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按时完成。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期间,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设置抵押,未经批准不得租赁、出借国有资产,不得更改或续签经营合同、提前收取租金和承包费,不得隐瞒或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推诿、延误、干扰改革工作。对违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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