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9〕123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
通 知
200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历史原因,全省农信社不良资产包袱仍然较重。为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力度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5]17号)规定,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贷款用途,确定清收范围,强化清收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借款单位无力偿清或已改制、撤编且贷款是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应视本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资金,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当被担保人经确认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偿还责任。
(二)对乡镇、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债权债务双方应加强协商,可采取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 ”、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国家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对普九教育以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债务化解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将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计划,予以偿还。
(三)将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村组集体清偿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作为评选信用市、县、乡镇的重要内容。
二、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快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
对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当地政府可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达到组建条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采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溢价发行或搭售不良资产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三、加大对改制企业不良贷款的维权清收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改制企业贷款债权,督促企业制订偿还计划并签订偿还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相关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其采取将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
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占、诈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诉讼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提高执结率。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继续采取不提拨、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对其实行纪律处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同业公会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纳入“黑名单”,继续实行金融同业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对逃废债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给予年检,报请法院冻强账户,银监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公安、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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