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9〕133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促进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1月1起,在全市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分步骤、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的原则,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园林城区的江汉大市场果蔬批发市场、中百仓储超市、中商平价超市、富迪超市、惠美佳超市等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园林城区的江汉大市场果蔬批发市场、中百仓储超市、中商平价超市、富迪超市、惠美佳超市等销售的水果、其他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二、凡进入本市实行市场准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随附下述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一)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四)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抽检。
三、切实做好产地证明出具查检工作。农产品产地证明由市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农产品,其产地证明由该企业或组织直接出具;其他农产品,由市农业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费用。产地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产地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四、落实市场主体责任,顺利推进市场准入工作。农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是市场准入的主体,要切实落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措施,在摊位(柜台、店面、库房)等显著位置要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和销售企业还要建立农产品购销台帐,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和流向等相关信息,购销台帐保存不少于两年;农产品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不少于一个月。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对抽检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不得允许入场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或者工商部门。已经销售的应当立即通知购买者停止使用,未销售的应当在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五、加强对检查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所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销售、运输者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严格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好检查督办,解决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农业局负责种植业产品市场监管工作,要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抓好农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工作;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分别负责畜禽产品、水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产品抽检和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工商、商务、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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