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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9〕139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0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9〕139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潜江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潜江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市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符合条件的农牧渔良种场以场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整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非农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非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确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进行确定。

农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确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参保后,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管理。

在核定、征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农牧渔良种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对农业职工,由农牧渔良种场按月、按季或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各单位为农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租赁、承包等经营土地(水面)面积挂钩。对于土地(水面)被征用的,应从征用费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保的各类人员,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有连续工作时间的,都必须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其连续工龄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非农职工的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以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以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历年全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

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农业职工的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以参保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以参保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历年全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

退休人员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其中非农退休人员的补缴基数统一为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参保职工补缴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政策规定共同负担。

    四、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按照统一标准、规范项目、一次核定的办法办理。

以非农职工身份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现有养老金水平,结合参保人员的实际年龄、退休时间、连续工龄等因素测算一次性标准执行。

以农业职工身份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以参保时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退休前实际工龄(含视同缴费年限)每年补贴1元的办法确定计发。

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2009年1月起纳入社会化发放管理和正常的养老金调整范围。

参保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和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不同办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1、非农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2、农业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996年至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补贴按全市农垦企业农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非农退休人员和农业退休人员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办法计算。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参保职工个人愿意,上述人员也可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

五、其他

有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支付、非农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和遗属待遇等,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执行。

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分别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发给。

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或登记手续、但经农牧渔良种场办理了自主录用手续并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以及符合参保条件未按本方案规定纳入的单位和个人,参保时一律按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办法执行。本方案下发前已参保的,仍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

全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应全部结束。

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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