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潜政办发〔2009〕148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9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潜政办发〔2009〕148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外贸出口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规模,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度为50万元,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和考核奖励。

二、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出口规模在5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年出口增幅达到30%和50%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出口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年出口增幅达到20%、30%、40%和50%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对出口实现零突破的企业实行奖励。积极培育外贸出口经营主体,鼓励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新办企业当年出口实现零突破的,奖励1万元;首次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

四、实行国际国内重要展会的财政补助制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企业参加由市政府、商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国内展览会及国际专业展销会,除由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外,每参加一次展会并设立展位的,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其中:国内展会补贴0.5万元,国外展会补贴1万元。企业为宣传出口品牌而对摊位进行特装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5万元的补贴。

五、实行出口品牌补贴制度,推进“品牌兴贸”、“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加强相应商标的研发和推广,形成规模化商标集群,鼓励进行境外市场商标注册,扩大品牌知名度。对新获国家级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进行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的,每在一个国家注册给予一次性0.3万元的补助,注册的国家越多,奖励越

六、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在享受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之后,按其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贸易融资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的贴息补助,一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对年度内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国际认证等各类认证的出口企业,每项认证给予0.5万元补贴(对已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八、建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市商务局负责在国际知名商务网站上搭建我市外经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免费贸易洽谈、信息咨询等服务,相关费用在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支持出口企业发展。一是商务部门负责加大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培育力度,积极为出口企业争取各类商务项目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培训外贸专业人才。二是财政部门负责积极为企业争取专项资金,对出口企业有关扶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三是国税部门负责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减少退税环节,加快退税申报和审核程序,做到限时办结。四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核销手续、开立外汇账户等方面做到快捷、便利。五是外汇指定银行负责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资信条件好、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自营出口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加大贷款力度。六是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出口商品的品牌培育工作,帮助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每年年终,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外贸出口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切实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成立外贸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外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外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邀请海关、商检等部门参加,开展经常性地对口交流和协商,及时通报政策信息,研究解决外贸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