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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0〕4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9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0年04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0〕4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 24号)、《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09] 16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潜江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潜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推动全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2009年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取30%的机构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全市14所镇处中心(一般)卫生院选取7所(园林办事处、泽口经济开发区、周矶办事处、渔洋镇、老新镇、熊口镇、张金镇卫生院),6所管理区职工医院选取1所(西大垸管理区职工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红庙、喻家台、章华、小东门、建设街、江厦三板桥、小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定为试点单位,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确保2010年初全部到位。

2.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目录管理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试点单位配备使用药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中选择。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试点单位确因防治需要,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须经市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五、招标配送

试点单位使用的基本药物, 由全省统一招标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省、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试点单位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六、配备使用

(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试点单位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合理用药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规范使用。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成立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管理工作专班,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试点单位要固定专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

(三)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也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超市门店药柜购买药物。零售药店、超市门店药柜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七、价格管理

基本药物的价格确定。根据全省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由物价部门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含配送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单位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补偿报销

(一)完善基本药物使用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单位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试点单位经费的补助渠道,不得接收药品扣。试点单位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增加财政补助予以补偿,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试点单位近两年实际利润和医务人员定编定岗及工资等要素进行测算,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分批预拨,年终结算办法实施,2010年后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确保医疗机构业务正常运行。

(二)健全基本药物报销支付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及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用药范围,并着力拉开基本药物(含非目录药品)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支付负担,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质量监管与监测评价

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发布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组建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市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会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园林卫生院等9个试点单位要积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准备和宣传工作,对库存药品进行盘存。试点单位在2010年3月31日前按“平进平出”原则销售处理库存药品, 从2010年331日起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不再延期使用,全部配备和使用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0年2月?12月)。制定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在试点单位开展基本药物知识及政策培训、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落实对试点单位政府补助经费,保障试点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调研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适时遴选上报增补我市目录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2020年)。全市所有由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区、镇、处、场卫生院(职工医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工作保障  

(一)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成立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生产、供应储备、采购配送、配备使用、价格管理、补偿报销以及质量监管和监测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

附件:

潜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张宗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戴  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黄其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方平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吴  斌    市发改委工会主任

            熊宣文    市编办副主任

            周开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超斌    市物价局副局长

            余厚正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水平    市人事局副局长

            蒋国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洛成    市卫生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王洛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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