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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0〕117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8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0〕117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摩托车在我市使用范围广、数量多,目前全市保有量近10万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全力支持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持续开展。各财产保险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承担法律赋予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承保摩托车等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是法律赋予各财产保险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我市的所有财产保险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精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不得以“系统暂时有故障” 、“暂没有保单”、“经办人员暂时不在”等理由,推诿、拒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席、沟通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对摩托车交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出单、及时承保。

三、协调配合,努力改善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经营环境

市内各财产保险企业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开源节流,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摩托车强制保险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摩托车参保率,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并与各财产保险企业联动配合,规范事故处理和赔偿行为。要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各交警大队和中队等窗口醒目位置张贴交强险承保告示,公告市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地址、电话、营业时间及投诉电话,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服务场所,便于保险公司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对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依法合理治疗,严禁医疗机构滥检查、乱用药。

    四、强化督查,杜绝摩托车交强险拒保行为

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配合,对市内各财产保险企业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抄报上级保险监管部门,建议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全市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府可调控的所有保险业务,优先安排给积极主动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企业。 

    五、加强宣传,营造办理摩托车交强险的良好氛围

    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承诺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财产保险企业必须印制《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告客户书》,于2010年95日前在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张贴公告并将经营地址、电话、营业时间以及交强险投诉联络人及电话,按要求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公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摩托车交强险知识的宣传,及时曝光拒保、变相拒保等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应主动向广大摩托车驾驶人宣传交强险和有关商业险的功能和作用,增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保险意识,正确引导摩托车驾驶人办理各项保险,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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