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0〕131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潜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潜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包括数据监察和视频监察)对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考评和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象为应在潜江市行政审批工作平台上进行审批的市直职能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府信息中心、市物价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市监察局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二)监督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投诉(包括网上投诉);
(四)预警和纠正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五)组织实施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绩效考评;
(六)对潜江市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出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象的建议,并协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二)为本中心窗口单位提供服务平台,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本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单位正确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情况和服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办;
(四)受理有关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潜江市行政审批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直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统一在市行政审批工作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资料要全面、真实、准确。
(二)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责任制。
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十条 市监察局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进入电子监察系统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等办事流程及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公开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行政审批人员上岗情况和服务态度;
(五)其他应受监督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一条 采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评形式进行监督。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定期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绩效考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评基准分100分,各类考核指标及计分规则如下:
(一)流程管理(基准分值20分)。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出具电子监察制定的纸质文书和电子标识,应履行特别程序但未履行特别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酌情扣分。
(二)时限管理(基准分值20分)。对不按承诺的期限或省、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予以扣分。
(三)收费管理(基准分值10分)。对不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违法处置所收款项的,没有在指定的银行缴费的,予以扣分。
(四)信息公开(基准分值15分)。需要公开的内容有: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办事指南公开、收费公开、时限公开、特别程序公开、办结结果公开。应公开的内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全面、真实、及时公开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此项由电子监察系统自动计分。
(五)投诉处理(基准分值15分)。对因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被当事人投诉、检举,经调查核实存在过错的,予以扣分。
(六)现场检查(基准分值10分)。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实地检查,发现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恶劣、现场信息公开不全、不正确履行特别程序、效率低下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扣分。
(七)满意度调查(基准分值10分)。采用调查问卷、电话回访、大厅触摸屏、意见本等形式对被考核行政审批单位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评议,评议为不满意的,按不满意度占基准分值的比例予以扣分,直到扣完为止。不满意度%=(不满意频次÷评议基数)×100%。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进行附加扣分:
(一)红黄牌。行政审批单位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被发出黄牌或者红牌警告的,每次分别扣5分和10分。
(二)纪律处分。行政审批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被投诉并经查实,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分别对应扣除10分、15分、20分、30分、40分、50分。
(三)未落实整改。对被市监察局下达了《行政效能监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考核单项的,所涉及单项按量化分数复加扣分。当月已扣分的行为下月仍未改正的,下月继续扣分。
(四)数据失真。行政审批业务数据因报送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导致监察数据失真的,按违规办件数量占总办件数量的百分比扣除当月绩效分值,并计红牌一次。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单位的绩效考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月量化测评得分=信息公开+流程规范+时限+收费+投诉处理+监督检查+满意调查-附加扣分。
年度量化测评得分=每月得分之和/有效得分月。若当月没有办件发生,则当月为无效得分月,当月绩效考评不纳入年度考评。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行政审批单位实施预警纠错、绩效考核、责任追究;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被发出黄牌、红牌警告及下达《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整改通知书》的单位予以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红牌警告的,由市监察局组织开展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红牌警告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市监察局向全市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公布绩效考评、预警纠错等情况,并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取消相关单位年度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资格:
(一)年度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按期办结率未达到100%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收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红牌警告的;
(四)收到《行政效能监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不及时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下达《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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