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1〕53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潜江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2011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指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要求,对我市涉重金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禁止偷排偷放。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坚决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化工、小农药、小淀粉、小塑料等十五小(大)及新五小(大)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实行断电、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等措施防止污染反弹。
2.提高涉重企业的准入标准,严格控制规模,上大减小,并且一律进入功能完善的工业园区。监督涉重企业严格执行总体规划要求和规划环评制度,重新评估现有涉重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手续不全、治污能力不达标、群众反响强烈的涉重企业、化工企业,加快淘汰步伐。
3.加强对涉及铅、汞、镉、铬、砷等排放企业的排查,强化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所排废水、废气、废渣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4.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生产工艺全过程控制。督促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等级、降低标准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禁止投入生产。
5.建立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按区域明确特征污染物,加强重点监控地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水质、空气质量的监测,加大监测频次。重点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二)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1.将铅酸蓄电池回收单位的整治作为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重点对铅酸蓄电池回收站点、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铅酸蓄电池回收单位监督检查台账。
2.加强对有资质从事铅酸蓄电池生产、回收、加工单位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对其污水、废气排放口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3.对铅酸蓄电池回收实现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危险废物回收资质,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今后,我市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一律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4.2011年6月1日前,在媒体上公布市域内所有铅酸蓄电池加工、组装企业和回收站点的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5.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潜江市污水处理厂、江汉油田污水处理厂两家企业安装进水监测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按要求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口水质水量等各项指标。
加强上述两家企业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排查超标污水来源,对于超标排放污水进入城镇下水管网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予以处罚。
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
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加大对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2.加强对我市发电企业和钢铁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不正常使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力度,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继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十一五”已经关闭的企业,重新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市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明确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等工作重点,并与总量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环保后督察等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全面整治。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市发改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市经信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住建委要强化污水排放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置的监管;市工商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做好被取缔关闭企业的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市商务局认真清查铅酸蓄电池回收站点的备案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资质、无手续的回收站点;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安全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实行责任追究。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切实贯彻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二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8日至4月20日)。
根据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在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阶段(4月21日至5月30日)。
全面排查摸底,分类登记,确定涉重金属企业名单,确定污染因子。对全市铅酸蓄电池回收站点认真排查登记,建立名册。
(三)整治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排查结果,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铅酸蓄电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2010年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将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我市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查,并做好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总结阶段(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潜江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潜江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郑家荣 副市长
副组长:周先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鲁权 市纪委常委
张新全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曹 参 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 峰 市经信委副主任
沈子仲 市住建委副主任
彭书烈 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甫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炎 市安监局副局长
马则文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生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雄国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崔四云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 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兼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王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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