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潜政办发〔2011〕91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确保完成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一)巩固“禁实”、“禁现”成果。除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全市城区和建制镇、处、场、管理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城区新建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快建设砂浆供应站,禁止施工现场配制砂浆。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以及城区住宅小区都要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确保新型墙材应用率在“十二五”末期达到92%以上。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全面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中心城区积极实施节能65%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力争2011年不少于1万m2,2012年不少于2万m2,2013年不少于5万m2,2014年全面执行。
(四)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多层居住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到“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1年、2012年分别达到1万m2,2013年、2014年分别达到2万m2,2015年达到3万m2。
(五)逐步发展新建绿色建筑。要积极发展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绿色建筑,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从2012年开始每年完成绿色建筑项目一个,2012年完成试点示范0.2万m2,2013年完成0.3万m2,2014年完成0.6万m2,2015年达到1万m2。
通过“禁实”、“禁现”,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新建绿色建筑,确保“十二五”期间新增建筑节能2011年达到1.28万吨标煤,2012年和2013年分别达到1.34万吨标煤,2014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1.41万吨标煤。
二、强化措施,依法监管,确保“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
建筑节能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任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潜江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潜墙领办〔2009〕2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行政监管,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加强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监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取土范围,不得延长取土期限,不得扩大生产规模。相关部门要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关停、转产计划,限期关闭或转产,并对停产的厂区组织复耕。
(二)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对新建建筑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制度,强制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要切实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变更、现场监管、节能分部验收、信息公示等关键环节的监控,明确建筑节能规划控制要求,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禁以设计变更的形式降低节能标准,甚至不执行节能标准的行为,所有节能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重点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精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检查,坚决杜绝使用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产品,防止火灾、安全等事故的发生。严格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确保节能工程质量,提高竣工阶段的节能达标率。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和售房合同的节能信息公示方式和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和技术支持体系。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各生产、设计、施工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和技术支持体系,保证各项节能措施和先进节能技术在建筑应用中正常实施,确保新建和改建建筑达到节能标准。
(四)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要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出具合格书,并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施工。
(五)建立和完善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六)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墙材和保温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禁止未达标的产品出厂销售。要对市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没有取得备案证书的产品,禁止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要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执行节能65%的《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由点到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八)积极使用散装水泥,扩大“禁现”覆盖范围。要抓住我市新城区建设、中心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契机,进一步做好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服务工作,扩大散装水泥使用量,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禁现”工作要从城区向城郊结合部和中心城镇延伸。加快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努力扩大“禁现”覆盖范围。
(九)加强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要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先征后返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对散装水泥用量达不到水泥用量总数70%的建设工程,不得返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对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不达标的建筑工程,不得返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加大专项基金的生产性投入,支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的研发、应用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大力营造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建筑节能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建筑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