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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潜政办发〔2011〕108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7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16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16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潜政办发〔2011〕108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引导各类人员依法创办个体工商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我市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强化领导,完善机制

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综治办、经信委、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环保局、住房局、城管局、林业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局、广电局、烟草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药监局、质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整治情况,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二)建立无照经营抄告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8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对无证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亦应同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将涉嫌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和方式由市综治办与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年度制定考评结果由市综治办折算记入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自身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整治活动。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落实,专项整治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职责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经营、供电营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依法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保安服务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简称“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四)财政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会计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九)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须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城市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等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等须经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商务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和药品流通、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报废与拆解、旧机动车交易、外派劳务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文化旅游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游戏、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卫生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电影摄制、公映、发行、放映、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出核准登记的许可事项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与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化以人为本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且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办证办照;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查处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之前,向公安部门通报查处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处置,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并适时曝光一批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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