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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7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2〕2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23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建立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办理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文化旅游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文物局等8个部门(单位)组成,市文化旅游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文化旅游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物局联席会议成员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附件:1.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3.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郑学国  市文化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刘  钢  市文化旅游局党委副书记

             秦绪文  市公安局副政委

             余  荣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彭烈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刘国平  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曾德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宋  帆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王广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罗德胜  市文物局副局长

附件2: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刘凡谦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刘刚刚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胡  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科科长

          余  锋  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科科长

          杨生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科长

          李  姝  市文化旅游局旅游科科长

          魏泽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科长

附件3:

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建立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市政府批准建立潜江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指导和督促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二、市公安局

做好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盗捞、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文物单位加强内保工作并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文物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利用、地质公园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市环境保护局

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负责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的文物商业经营行为。

七、市文化旅游局、文物局

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督察的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组织督察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在旅游开发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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