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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77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2〕1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23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二)技能为主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自愿参加原则。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在安置地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参加教育培训。

(四)免费培训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原则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五)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我市退役士兵在我市辖区内参加教育培训。受我市教育培训条件限制的,经审查批准,也可在省和外地安置部门定点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和培训。

    三、培训对象

(一)从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二)宣传发动。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设置、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印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报名。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参加省级组织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局报民政厅审批。参加非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和异地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或学历教育的,须经民政局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享受此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制定计划。民政局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下达教育培训机构。

(五)招生入学。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

(六)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培训管理

(一)在校管理

1.分班。对参加短期、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原则上按专业单独编班,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优秀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参加高等职业教育的对象由学校按专业统一编班。

2.日常管理。对退役士兵学生,原则上遵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校也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对有关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3.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要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生的角色转变。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学生的党团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退役士兵学生珍惜机会,勤奋学习。  

4.奖惩。学校可设立退役士兵培训奖励基金,奖励学习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学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退役士兵学生,要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须作出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备案;须作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应会商民政部门核准。  

(二)教学管理

1.课程安排。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教学计划和大纲,重点传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和技能。     

2.学习安排。学校要把教学活动和生产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实训实操,提高退役士兵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安排退役士兵学生实习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3.考核发证。退役士兵学生学完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培训学校应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培训学校要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七、经费保障

(一)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

(二)费用标准

每年11月底以前,由培训机构提出教育培训计划,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按现行收费政策,核定其收费标准。

(三)资金保障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市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资金划拨

参加短期、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杂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参加非定点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员,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后,可持毕业证书、学校证明和学杂费、住宿费的缴费凭证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补助手续。

(五)资金监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制

成立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罗茂文同志任组长,李长兵、杨维松、袁作振同志任副组长,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市发展改革、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与市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责任分工

发改负责组织编制退役士兵学员招生年度计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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