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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25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2〕86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5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潜政规〔2012〕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每年省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以及年终追加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下达。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民生工程,优先保障城市新区、大园区的用地需求,其他项目主要由项目所在地通过实行增减挂钩内部挖潜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和园区规划;重点安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带动强、单位产出高、财税贡献大、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商品住宅用地根据年度供应计划和时序分期安排。强化土地利用管理,禁止建设“三高”(高地耗、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违反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分期供地原则。对用地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分批安排用地指标。

(四)限时报批原则。下达的用地计划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批,逾期未上报的,收回指标,原则上当年度不再安排新的指标。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审查分配程序。

(一)项目申报登记。用地单位提供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平面布置图(鸟瞰图)、土地规划初审意见书、规划选址意见书、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

(二)项目初审排序。用地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登记的同时,属工业项目和三产业项目的,报经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入园会审,具体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落实属于城市建设项目的,报经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具体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负责办理落实对各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汇总统计,按照优先保障的原则分类排序,提请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按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纳入集中会审。

(三)项目集中会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国土资源的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项目汇总情况进行集中会审,确定用地指标分配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中会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情况特殊、急需用地的项目,由相关地方和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类别、性质提出土地利用指标安排方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专项指标。情况特殊、急需用地的项目是指需要尽快落实用地进行建设,建成后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严格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一)实行项目报批督办制。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领导小组会审后,市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出《项目报批告知书》,明确报批要件、报批费用和报批时限,项目用地单位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件和落实报批费用,愈期没有完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催办通知书》;《催办通知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报批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督办;督办后7个工作日仍然不能完成用地报件和落实报批费用的,取消用地指标。

(二)实行用地计划替补制。已安排用地指标而又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报批的,取消其用地指标后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其计划指标按“申请优先”的原则,启动替补项目。

第八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项目的土地规划情况和用地定额,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初步分解方案,提交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项目的产业政策等基本情况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用地的报批费用,并及时办理报批费用的相关手续。

(六)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用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完备相关要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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