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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7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年11月16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2〕6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6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实现救助网络全覆盖;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协调公安、城管部门,开展对扰乱社会秩序、占据公共设施和有损市容市貌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未成年人,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按规定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按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落实养育政策;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

(二)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报警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进行救助;依法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和团伙;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被拐未成年人;依法对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乞讨行为实施管理,会同民政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通知卫生部门并及时直接护送到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建立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帮助查找、核实流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维护救助管理站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定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救治定点为市中心医院,救治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定点医院为市精神病医院;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救治职责,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核实流浪未成年人的身份,属流浪未成年人的,待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后,通知救助站实施救助。

(五)财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统筹安排救助支出之外,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需要。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际,足额保障救助管理工作各种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

(六)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公路、铁路和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车站、乘车提供便利;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途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旅游黄金周、春运及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车站设置临时救助点。

(七)教育部门。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行为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帮助救助保护机构中身份无法核实、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就学,并免除其学杂费。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

(九)司法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未成年人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的有关工作。根据救助工作量,按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十一)住房部门。掌握流浪未成年人入住出租屋的相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入住出租屋,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从事乞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并对出租屋业主的违规出租行为进行教育制止。

(十二)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共青团、妇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妇女儿童庇护中心(站),并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残联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的姓名、住所等进行查找,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帮助,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三)新闻单位。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奉献爱心,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揭露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配合救助管理站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住址和亲属。

(十四)各地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的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及时接收、安置辖区内的流浪未成年人。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要掌握本辖区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相关信息,对有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予以引导和帮助,使其履行监护责任。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四、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潜江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队伍建设,构建市、镇、村三级救助保护平台,加强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救助信息网络全覆盖。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福利机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救助政策、掌握救助途径和方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附件:潜江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潜江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罗茂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长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作振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修德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熊宣文   市编办副主任

             吴  芳   团市委副书记

             吴佩均   市妇联副主席

             朱心喜   市残联副理事长

             秦绪文   市公安局副政委

             龚义海   市城管局副局长

             毛道元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开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仕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时银   市教育局副局长

             孙启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彭卫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郑国华   市住房局副局长

             刘  萍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刘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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