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1〕81号)精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对象
(一)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二、约谈事由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二)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事故、事故处理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
(六)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内容
被约谈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汇报导致约谈事由产生的原因(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
主持约谈的领导和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四、约谈程序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约谈事项的严重程度书面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需要参加的单位和人员。书面通知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安全生产约谈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六、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七、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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